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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互联网进行海关走私:土耳其法律中的法律责任、义务和实际问题 

通过互联网进行海关走私:土耳其法律中的法律责任、义务和实际问题 

入口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 通过互联网从国外进口产品的方式对传统的海关程序产生了重大影响。 电子商务网站、社交媒体平台和在线市场 往往 来逃避关税通过虚假申报

走私海关货物

  • 关于打击走私的第5607号法律,

  • 海关法第4458号,

  • 土耳其刑法典第5237号,

  • 《关于互联网出版物管理的第 5651 号法律》对个人和中介机构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


1. 通过互联网走私海关物品的定义和范围

1.1 定义

通过互联网走私海关货物是指从国外在线订购的商品:

  • 将货物带入该国而不缴纳关税,

  • 声明中附有虚假或伪造文件,

  • 这些犯罪行为是通过货物/邮件进行隐瞒而发生的。

1.2. 犯罪构成要件(依据土耳其刑法典和第5607号法律)

  1. 物质要素: 指通过网络销售、订购或进口的走私货物。

  2. 道德要素: 意图;即,犯罪者意图逃税或损害国家利益。

  3. 违法要素: 违反海关法规。


2. 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走私海关类型

  • 个人订单: 从国外订购低价产品并滥用免税限额。

  • 商业进口: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以虚假申报的方式将大宗订单带入该国。

  • 货物/邮件走私: 将包裹分批寄送,并低报其价值。

  • 伪造文件: 签发虚假的电子发票、原产地证书或价值证书。

  • 社交媒体走私: 通过 Instagram、Facebook 或 Telegram 等平台销售未经授权的产品。


3. 责任类型

3.1 卖方的责任

  • 境外卖家有义务如实申报货物价值。.

  • 如果作出虚假陈述或开具伪造发票,并且发现土耳其买方是犯罪的共犯,则 土耳其刑法典第 39-40 条(教唆/协助) 生效。

3.2 买方的责任

  • 买方负责支付所订购商品的税款。.

  • 明知故犯地订购违禁品的人 直接 被视为违法者。

  • “我不知道”的辩护理由经常被最高法院驳回。.

3.3 货运公司和邮政公司的责任

  • 他们必须正确填写海关申报单。.

  • 根据第 5607 号法律, 协助和教唆犯罪

  • 此外,还会处以行政罚款。.

3.4 报关行的职责

  • 准备错误申报表的顾问 直接责任

  • 根据土耳其刑法,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顾问可作为犯罪分子受到处罚。.


4. 从互联网法律角度看责任

4.1 内容提供者的责任

根据第 5651 号法律第 4 条规定,内容提供者对其在互联网上制作、修改和呈现的内容负责。

  • 发布与销售假冒产品相关的广告或列表的个人/网站直接 犯罪

  • 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 38-39 条,教唆或协助犯罪可能构成犯罪责任。.

4.2 服务提供商的责任

第 5651 条规定,托管服务提供商托管用户的内容。

  • 托管销售假冒产品网站的托管公司 在接到通知后删除相关内容

  • 如果他们明知故犯地继续托管这些内容, 共犯 承担刑事责任

4.3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责任

第 5651 号法律第 6 条规定, 接入提供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使用户能够连接到互联网。

  • 他们通常不对内容负责。.

  • 但是,他们有义务根据法院命令或信息和通信技术管理局 (BTK) 的决定来阻止访问。

  • 如果他们不遵守妨碍令,将被处以行政罚款。.

4.4 社交媒体平台的责任

  • 如果社交媒体公司协助销售假冒产品, 有义务删除相关内容并举报

  • 2020 年对 社交媒体法进行的修订规定, 对于未在土耳其指定代表的平台,将处以罚款。


5. 个人责任

5.1 买方的义务

  • 支付所订购商品的关税,

  • 请勿订购违禁物品。

  • 确保准确申报原产地和价值。.

5.2 卖方的义务

  • 开具正式发票,

  • 准确说明货物的原产地,

  • 防止非法产品销售。.

5.3 货运和物流公司的责任

  • 正确填写申报表,

  • 向海关报告可疑货物

  • 检查高风险货物。.

5.4 内容和服务提供商的义务

  • 移除假冒产品广告

  • 遵守法院判决和BTK(信息通信技术管理局)的决定,

  • 向检察官办公室提交用户信息。.

5.5 国家义务

  • 为了建立有效的监测机制,

  • 确保互联网与海关之间的数字化融合。

  • 加强国际合作。.


6. 内容和访问提供商在诉讼中的地位

6.1 内容提供商

  • 宣传假冒产品的个人或网站应承担直接责任。.

  • 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 39 条,这些人被视为直接共犯,而不是教唆者或共犯

6.2. 位置提供商

  • 主机托管公司不承担直接责任,因为它并非出于自愿制作被盗版的内容。.

  • 但是, 第 5651 条规定 ,如果警告后仍不删除相关内容,将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

  • 根据土耳其刑法, 从犯

6.3 接入提供商

  •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不对内容负责。.

  • 但是, 第 5651 号法律第 6 条规定的法院判决, 他们将面临行政罚款。


7.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区别

7.1 行政处罚

  • 由海关当局发布:

    • 虚假申报 → 追加税款。

    • 行政罚款

    • 财产清算。.

  • BTK 提供:

    • 对于未能删除内容的服务提供商,将处以行政罚款。

    • 对在土耳其没有代表处的社交媒体公司实施制裁。.

7.2 刑事制裁

  • 第5607号法律第3条 →对走私犯罪处以监禁和罚款。

  • 土耳其刑法典第204条 →伪造官方文件。

  • 土耳其刑法典第 39-40 条 → 煽动和教唆。

  • 内容提供者 → 直接罪魁祸首。.

  • 位置提供程序 → 助手。.

  • 接入提供商 → 全权负责行政事务。.


8. 证据法和调查方法

8.1 数字证据的重要性

  • 走私犯罪中最关键的证据:

    • 电子邮件往来

    • 在线订单记录

    • IP地址,

    • 银行转账详情。.

8.2. 刑事诉讼法框架内的数字证据收集

  • CMK 第 134 条:从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中复制数据。

  • 最高法院认为扣押整个设备过于武断,只要求复制相关数据。.

8.3. BTK与MASAK的合作

  • BTK(信息和通信技术管理局)负责识别 IP 地址并实施访问限制。.

  • MASAK负责调查支付和可疑金融交易。.

8.4. 非法获取的证据

  • 未经法院命令而进行的互联网监控或访问限制, 非法获取的证据

  • 本案中获得的数据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9. 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9.1. 无法联系到国外供应商

  • 访问位于国外的电子商务网站通常是不可能的。.

  • 因此,责任通常由买方承担。.

9.2 社交媒体广告

  • 在Instagram和Telegram等平台上进行的销售快捷且匿名。.

  • 由于内容删除过程缓慢,因此无法采取有效措施。.

9.3 主机托管公司的责任

  • 主机提供商的责任通常 仅限于行政处罚

  •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是值得商榷的。.

9.4 收集证据的困难

  • 检测来自国外的 IP 地址需要很长时间。

  • 数字证据的准确性需要技术审查。.

10. 国际合作与比较法

10.1. 欧盟实践

  • 欧盟《 欧盟海关法典》 对网上进口产品规定了严格的管控机制。

  • 特别是, EUR.1 和 EUR-MED 证书的 低价值产品的进口,已经实施了限制

  • 与土耳其法律相比,欧盟国家 对主机提供商和平台的责任范围 更广:

    • 像亚马逊或 eBay 这样的平台有义务在发现销售假冒产品时关闭用户账户并向政府报告。.

10.2. 美国申请

  • 在美国, 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 (CBP)会检查所有网上购买商品的关税。

  • “最低限额”为800美元;低于此金额的商品免税。但是,对于伪造和走私行为,将处以严厉的处罚。.

  • 在美国,平台负有更明确的责任: 永久关闭

10.3.土耳其局势

  • 在土耳其,限额较低(豁免限额要严格得多)。.

  • 第 5607 号法律 打击走私,但与欧盟和美国相比,内容/位置/访问提供商的责任范围较窄。


11. 律师的辩护策略

11.1. 致买家

  • 必须审查针对买方客户的指控中是否存在故意。.

  • 可以采取的辩护理由是:“误导性发票是卖方伪造的,买方对此并不知情。”.

  • 可以参考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意图的判决。.

11.2. 对于卖家

  • 如果卖方位于国外, 国际法律援助程序 没有得到利用。

  • 如果犯罪者不在土耳其境内,则可能出现有关刑事责任的管辖权和关联性问题

11.3. 适用于货运和物流公司

  • 需要讨论该货物是否属于“必须检验”的范围。.

  •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有意识的行为”的先例,可以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并非出于故意,而是由于疏忽所致

11.4. 内容提供商

  • 如果内容提供者要作为肇事者承担直接责任,可以参考第 5651 号法律的有限责任条款。.

  • 辩护策略:“平台只是发布广告,没有义务核实商品的质量。”

11.5. 位置和接入提供商

  • 即使法院下令删除内容,若不服从 行政罚款 ,但不会直接承担刑事责任。

  • 通过强调这一区别,可以消除委托人在刑事案件中的责任。.


12. 改革和立法提案

12.1. 更清晰的内容提供商监管规定

  • 第 5651 号法律明确禁止为走私产品做广告。.

  • 明确协助走私的内容提供者的刑事责任。.

12.2 加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责任

  • 主机托管公司不仅应该承担“警告和移除”的责任,还应该承担主动监控的义务。.

12.3. 加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作用

  • 更快地封锁走私网站。.

  • 加快执行 BTK(信息和通信技术管理局)决定的司法程序。.

12.4. 海关与互联网监管的整合

  • 海关总署与BTK(信息和通信技术管理局)之间的联合数据共享。.

  • 预先分析并阻止高风险订单。.

12.5 国际合作

  • 土耳其应与欧盟和美国建立联合监测机制。.

  • 加强国际刑警组织和欧洲刑警组织在打击走私方面的合作


13. 结论与总体评价

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走私与传统走私方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涉及多个参与者。在这种情况下, 不仅买家和卖家,货运公司、内容提供商、托管服务提供商和接入服务提供商也 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 买家 →必须履行其纳税义务。

  • 卖家 必须申报商品的真实价值和产地。

  • 航运公司 负有申报义务。

  • 内容提供商 对假冒产品的广告和推广负有直接责任。

  • 内容提供商 → 由于其对托管内容负有责任,即使收到警告仍不采取行动,可能会导致处罚。

  •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 主要承担管理责任。

总之,要有效打击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走私活动,既需要加强现有立法,也需要更有效地运作国际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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