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作为继承股份预付款项”
致值班初级民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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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姓名 – (土耳其共和国身份证号码:…) – 地址
律师:
律师姓名 – 地址
被告:
姓名 – 地址
主题:
我们请求将作为继承份额预付款支付给遗产的款项返还给遗产。
索赔金额:
… TL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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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的父亲,已故的…… ,向被告(他的儿子之一)支付了……土耳其里拉,条件是他“……放弃继承遗产”。这笔款项是在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支付的,被告明确接受了这笔款项,并表示:“我收到这笔钱是为了放弃我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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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后,遗产继承程序启动,并颁发了继承证书。然而,被告 ……里拉 ,要求获得全部遗产的平等份额。这种情况 《土耳其民法典》第669条 规定的 “继承财产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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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民法典第 669 条规定 ,遗嘱人在世时向继承人支付的款项,如果被认定为“从继承份额中扣除”,则必须在遗产分配时退还,以确保继承人之间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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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声称这笔款项是赠与,构成滥用权利。我父亲生前支付了这笔款项,当时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承诺不索取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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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第三民事庭在其 2018 年 9 月 20 日的判决(案件编号 2017/2157 E.,2018/4531 K.)中 明确指出,“作为继承份额预付款而支付的款项应在遗产分配中予以考虑,作为均衡(补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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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第一民事庭在其编号为 2015/879 E. 和 2016/3123 K. 的裁决中 也认为,“遗嘱人在世时向继承人支付的大额款项必须按照继承均衡原则返还给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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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以上所有原因,有必要提起本诉讼,以获得一项判决,责令被告返还(偿还)其从遗产中获得的…土耳其里拉金额。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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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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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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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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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账单和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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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决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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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证据。.
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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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土耳其共和国身份证号码:…) –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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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土耳其共和国身份证号码:…) – 地址
法律依据:
土耳其民法典第 669、675、676 条及相关法律。.
结论与请求:
基于上述所述及解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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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被告的…TL作为其继承份额的预付款,应退还给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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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我们恳请并要求尽快作出决定。……/……/……
原告律师
姓名及
签名
YAĞMUR YORULMAZ,法学院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