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撤销拒绝颁发枪支许可证的决定并纠正侵犯权利的行为
致安卡拉值班行政法院
原告:
姓名 – (土耳其共和国身份证号码)
地址
律师:
律师姓名、
地址
被告:
……省
(代表……省安全总局许可证管理处)
地址
主题:
本请求撤销被告行政部门拒绝委托人申请枪支许可证的决定,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任何权利损失。
解释:
- 我的客户因其承包活动涉及职业风险,为确保自身安全,已申请持有以其名义登记的Sarsılmaz牌9毫米口径手枪(序列号……)。该申请已于……日提交至……省政府,但被告方至今未向我的客户作出任何书面或口头答复。
- 针对当事人的口头申请,被告方出示了编号为…/…的案件卷宗,该卷宗属于…刑事初审法院。在该案中,当事人因涉嫌“购买或接受赃物”(土耳其刑法典第165条)而被起诉。然而,该罪行尚未结案,也没有任何法院判决认定当事人有罪。
- 根据客户的申请,其 于2011年4月14日 向被告行政机关提交了一份请愿书,要求明确说明驳回申请的理由(附件1)。然而,被告行政机关在回复中援引 《枪支、刀具及其他器械条例》第16条(d)款, 称该申请已被暂停,直至司法程序结束 司法程序正在进行中的个人的许可证申请将被暂停,直至判决生效 (附件2)。
- 行政部门驳回我方当事人的申请是非法的。 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165条,所指控的罪行 并不在被告行政部门所依据的法规涵盖范围内。尽管如此,行政部门仍滥用自由裁量权,中止了我方当事人的申请,从而侵犯了他的个人权利。
- 国务委员会第十庭第E. 1994/6276号、K. 1996/1682号 ,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颁发许可证不应由行政部门随意决定。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我的当事人有犯罪倾向,以正在进行的审判为由拒绝其许可证申请既不合法也不公平。
- 国务委员会第十庭第E. 1987/2461号、K. 1990/526号 ,驳回许可证申请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且缺乏法律依据。驳回客户的许可证申请源于对相关规定的误解,此举不符合法律规定。
- 综上所述,客户申请枪支许可证完全符合其法律和人身安全需求,是合理合法的。被告行政部门采取的行动缺乏法律依据,侵犯了客户的权利。.
证据:
- 第6136号条例
- 国务委员会决议
- 申请表(附件1)
- 行政回复函(附件 2)
- 案件仍在调查中。
法律依据:
- 第6136号条例
- 相关法律法规和法院判决
结论与请求:
基于上述原因:
- 撤销被告政府采取的非法行为。,
- 我请求解决我客户的诉求,并向他颁发枪支许可证。
- 我谨请求并要求法庭责令被告支付诉讼费和律师费。
日期:…/…/…
原告
律师姓名及
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