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宣告本案已无实际意义
文件编号: …/… … 致安卡拉民事和平法院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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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律师姓名 – 地址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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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请求通知案件已无实际意义。
解释:
- 根据上述案卷编号提起的分割诉讼,系依据《强制执行与破产法》第121条,在……强制执行局2008/12448 E号案卷框架内提起,旨在通过出售将债务人在不动产中的份额变现。被告通过和解偿还了强制执行案卷中的债务,导致该诉讼失去意义。.
- 作为与被告达成的和解协议的一部分,原告部分放弃了索赔权,并且撤销了针对被告在执行档案中启动的强制执行程序。这表明该案件已失去意义,不再具有实际价值。.
- 我们恳请贵庭作出裁决,认定本案因上述理由已无实际意义。我方委托人已履行了整个诉讼过程中的所有必要义务,且双方已根据协议达成解决方案。.
结论与请求:
基于上述简要说明的原因,我们恳请贵院宣布本案已无实际意义,并作出裁决,说明无需进行判决。.
…/…/…
原告
律师姓名及
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