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租金确定案件中专家进行市场价值评估标准的裁决
在我国,租金纠纷已成为房东和租客之间争论的焦点,尤其是在疫情及其引发的高通胀浪潮之后。尽管《土耳其债法典》中的条款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租客的权益,但双方仍经常钻法律的空子,房东试图提高租金,而租客则试图维护自身权益。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土耳其债法典》中列出的驱逐理由有限,因此房东驱逐租客的可能性通常较低。.
关于租金确定案件,最高法院已就专家证人如何对相关商业场所或住宅附近区域的租金价格进行调查作出裁决,并在专门文件中列出了这些方法。相关裁决如下:
宪法法院作出撤销第6570号法律的裁决后,除第2条和第3条外,该法律的所有条款仍然有效。由此产生的实践空白引发了各种问题,最高法院指出,在撤销条款生效前签订的租赁协议的租金,将由法院在生效日期后确定。换言之,相关的统一判例裁决仅适用于撤销裁决生效日期前签订的租赁协议,其目的是为了确定这些协议在裁决生效日期后的新租金(根据第6570号法律第11条)。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1条的规定,存在一个需要法官填补的空白。关于如何填补这一空白,法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官将聘请专家来填补这一空白并确定新的租金,专家将考虑某些标准来确定相关的租金。最高法院的实践也体现了这种观点;它基于这样的前提:“法官在对需要专业知识的事项作出决定之前,必须咨询专家。” 因此,专家;
- 出租房产的位置,
- 租赁物业的表面积,
- 使用状态
- 其商业价值
- 规格参数和可比租赁价格
- 正义与公平的规则,
- 经济原理
考虑到这一点,法官会尝试确定当日的市场行情。持相反观点的作者则认为,法官首先会尝试自行确定市场行情,并以此为依据设定租金;如果无法确定,则会咨询专家。专家随后会根据“经济原则和公平原则”确定可比的市场行情。我们认为,支持第一种观点既务实又公平。另一种方案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