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个人安宁(土耳其刑法典第123条)
扰乱个人安宁罪
生命权是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生命权涵盖在健康、和平、安全的环境中生活,受宪法保障,并与人身自由直接相关。因此,任何对这项权利的侵犯,无论是身体上的还是心理上的,都将受到制裁。“扰乱他人安宁”罪受侵犯自由罪条款的约束。《土耳其刑法典》第123条规定: “任何人持续拨打电话、制造噪音或从事其他非法行为,其唯一目的是扰乱他人的安宁,经受害人投诉,应处以三个月至一年的监禁。”
- 犯罪要素
该犯罪类型旨在保护的根本法律价值是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权。立法者要求犯罪行为必须具有特定的主观意图。因此,仅实施该条款所列行为并不足以构成犯罪;这些行为必须持续进行,且意图扰乱受害人的安宁。从物质构成要件的角度来看,由于没有特定的特征要求,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和受害人。在法律理论中,普遍的观点是,受害人必须能够感知到犯罪行为及其后果;否则,由于该犯罪类型所要求的主观意图要素未得到满足,安宁并未受到扰乱,因此犯罪不成立。 [1]该犯罪的实施与该条款所列的替代行为相关:打电话、制造噪音以及从事其他非法行为。虽然前两种行为的构成要件较为明确,但其他非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则较为模糊。由于这种表述也违反了合法性原则,因此有人向宪法法院提出撤销请求,但被驳回。然而,由于界限不明,刑事责任范围将大大扩大,甚至一些可以通过私法解决的纠纷也可能被移交至刑法,从而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 [ 2]
- 特殊外观形式
如果受害人未因犯罪行为而受到影响,则不能断言犯罪已经发生。因此,必须通过评估具体案件来证明犯罪仍处于未遂阶段。[3] 犯罪也可能是共同犯罪。如果犯罪人持续不断地实施犯罪行为,则构成单一犯罪;如果犯罪行为间断发生,则构成一系列犯罪。如果犯罪人的单一行为违反了多项法律规范,则应根据最严重的罪行进行处罚。
- 跟踪骚扰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类型
通过一项修正案,土耳其刑法典新增了第123/A条,将“持续跟踪”列为一种独立的犯罪类型。此前,最高法院曾对土耳其刑法典第105条“性骚扰”的定义进行宽泛解释,将并非出于性目的但导致受害者焦虑的行为也纳入其中。[4] 土耳其刑法典第123/A条旨在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然而,该条款中诸如“严重不安”之类的表述需要根据具体案件进行评估。这种模糊的表述会造成问题,尤其是在涉及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时。
上述两种犯罪行为均须依控告方可进行调查和起诉。立法者已明确指出,仅实施犯罪行为本身并不足以构成犯罪;这些行为还必须具有特定意图。此外,受害人的安宁生活必须受到干扰;换言之,犯罪者必须持续且故意地干涉受害人安全生活的权利。.
[1] Özen,Köksal 安卡拉大学法学院期刊,68 (2) 2019 页。 484.
[2] Özen,《Köksal 安卡拉大学法学院期刊》,68 (2) 2019,第 11 页。 497.
[3] Özen,《Köksal 安卡拉大学法学院期刊》,68 (2) 2019,第 11 页。 504.
[4] Süleyman ÖZAR 安卡拉大学法学院期刊,71 (3) 2022,第 71 页。 14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