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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刑法典中关于贿赂和勒索犯罪中受害人的地位和保护

1. 引言

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秉持诚实公正的原则是公众信任的基石。然而, 贿赂和腐败是破坏这种信任的最常见犯罪类型之一,它们不仅损害公共秩序,也直接危害个人。

在贿赂和挪用公款案件中,公职人员的罪责毋庸置疑。然而,涉案的个人或法人实体——即受害者——往往被视为犯罪者,或在刑事司法系统中得不到任何保护。本文将评估受害者的地位,分析其因犯罪性质不同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并探讨在土耳其刑法典(TCK)规定的贿赂罪(第252条)和挪用公款罪(第250条)下,受害者如何获得保护。.


2. 概念框架:贿赂和勒索犯罪

2.1. 贿赂罪(土耳其刑法典第252条)

根据土耳其刑法第252条,向公职人员或其指定人员提供利益,以换取该公职人员履行或不履行与其职责相关的行为,构成贿赂罪。该罪 双边 提供利益的 协议,利益的实际履行并非必要条件。

2.2. 敲诈勒索罪(土耳其刑法典第250条)

勒索是指公职人员滥用职权,通过欺骗、胁迫或诈骗等手段,诱使他人为自己或他人提供利益。该犯罪 属于单方犯罪 ,且只有公职人员才能构成犯罪。如果受害人接受了利益,则其同意能力受到损害,不构成刑事责任。


3. 受害人的法律地位

3.1. 受贿犯罪中受害者和犯罪者同时在场

在贿赂案件中, 双方通常都被视为犯罪者。因此,行贿者也会受到惩罚。然而, 有效悔改 ,向当局举报犯罪的人有可能免于处罚(土耳其刑法典第254条)。

很难直接定义此犯罪中的“受害者”。然而,在理论和实践中,受害者通常是:

  • 公共机构,

  • 社会,

  • 他们被视为接受公共服务的个人

有人认为,由于贿赂会造成公共危害,因此受害者不是个人,而是集体。.

3.2. 受害人——敲诈勒索犯罪中需要保护的一方

公职人员与受害人之间 权力不对等的关系 。受害人在公职人员的胁迫、威胁或欺骗下被迫同意。因此:

  • 犯罪的受害者 免于承担刑事责任。

  • 受害者 从有效的悔改条款中

  • 根据法律理论,勒索的受害者 “无过错受害者”


4. 刑事责任评估

4.1 行贿者的责任

贿赂是一种对称犯罪。如果行贿者和受贿者意志一致,则双方均为犯罪者。但是,这条一般规则也有例外:

  • 土耳其刑法典第 254 条规定:行贿者如果向主管机关举报犯罪行为,可免于处罚或减刑。

  • 如果存在威胁或胁迫:受害者被视为加害者,而不是加害者。

4.2. 受贿受害者的责任

敲诈勒索罪的受害者:

  • 如果他们受到胁迫或欺骗,

  • 如果一名公职人员因受到胁迫,利用其影响力给予他人利益,

  • 即使他认可了这种行为,他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最高法院的裁决也支持这种做法。.


5. 受害人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

受害者的:

  • 投诉权:受贿和挪用公款罪并非需要投诉的犯罪行为。

  • 参与权:因贿赂而间接受到损害的公共机构可以介入。贪污案的受害者也可以加入诉讼。

  • 保护措施:如果受害者害怕与公职人员对峙,可以采取证人保护措施。


6. 受害者保护和法律保障

6.1. 有效悔改(土耳其刑法典第254条)

  • 如果行贿者在犯罪行为被发现之前向有关部门举报, 则不会受到处罚。

  • 如果犯罪行为被发现后才被举报, 从轻判刑

6.2. 保护受威胁的受害者

  • 如果受害者证明其行为受到公职人员的压力, 则不承担刑事责任

  • 证人保护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58-61 条实施。


7. 建议和评估

  • 需要制定法律法规:尤其需要明确挪用公款受害者的定义。

  • 在贿赂案件中, 应该区分受害者和受贿者:在胁迫下行贿的人的犯罪者身份应该有争议。

  • 应扩大有关有效悔改的规定:应进一步鼓励举报,以利于揭露贿赂犯罪。

  • 减刑应根据所受伤害的程度而定:例如,在威胁下行事在私营部门雇员中更为常见。


8. 结论

贿赂和腐败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威胁着公职人员公正透明的执政。然而,在审视这些犯罪行为时,不仅要从犯罪官员的角度出发,也要从受害者的角度出发,认真考虑他们的处境。.

虽然在贿赂案件中,双方往往都是犯罪者,但在敲诈勒索案件中,受害人的意志受到损害,因此他们不承担刑事责任。在实践中,明确区分这两种情况,在必要时保护受害人作为证人的权益,并提供法律保障,是确保公正审判的基本条件。.

在土耳其刑法中,将受害者定义为非被动的一方,有时是揭露犯罪的人,有时是投诉人,而且常常是为伸张正义做出贡献的人,这对于打击腐败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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