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遭受羞辱行为而提出的离婚申请
致值班家庭法院
安卡拉
原告 :[身份不明的声明](土耳其共和国身份证号码:…)
代表: 律师 [姓名首字母] – [一般位置信息]
被告 :[无法辨认的陈述]
主题 :因对方行为羞辱而准予离婚,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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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委托人与被告 于[日期]结婚,育有一子,名为[孩子姓名]。不幸的是,从他们结婚初期,被告毫无根据的嫉妒和不安全感就开始给我的委托人的生活蒙上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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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嫉妒心不仅限制了委托人的社交生活,还迫使她生活在持续的猜疑之中。即使对同事或家人表现出最轻微的善意和尊重,也会招致被告配偶的无端指责、羞辱,甚至肢体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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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嫉妒心长期折磨着委托人的心理,使她始终处于焦虑和不安之中。委托人曾多次与配偶沟通,试图解决问题,挽救婚姻,让儿子在一个健康的家庭环境中成长。然而,被告在这方面毫无作为,嫉妒之心却与日俱增,最终令委托人陷入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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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在[日期],在委托人家中举行的一次聚会上,被告的嫉妒心达到了顶峰。在众人面前,被告对委托人进行了严重的侮辱,用贬损和羞辱性的言语攻击她。她用诸如“我以前不知道女人也会是妓女,没想到你居然是”之类的恶毒言语践踏了委托人的尊严。这一事件给委托人在家人和朋友面前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羞辱和名誉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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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配偶的不当行为不仅对委托人的情感健康造成了负面影响,也严重影响了其社交和职业生活。委托人难以在工作中与同事面对面交流,并因女同事的怀疑而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这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个人权利,并导致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
证据:1. 户籍登记记录,2. 证人证词和其他法律证据。.
法律依据:土耳其民法典第 162、174、175、169 条及其他相关法律。.
结论和请求:基于上述理由,我请求法院准予离婚,责令被告向我的委托人(原告)支付…TL精神损害赔偿金,并自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法定利息,并责令对方承担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
原告律师
律师 [姓名]
签名
事实上,如下所示的最高法院判决也……
第二民事庭,案件编号 2012/4316 E.,决定编号 2012/22373 K。.
下面描述的最高法院判决也表明,最高法院评估了一起发生在肢体暴力和侮辱性言语背景下的事件。
《案例法文本》
法院:辛坎第二家庭法庭
日期:2011年12月22日
案号:2011/369 判决号:2011/1057
经双方当事人审理后,原告对当地法院的判决(日期和编号如上所述)提起上诉。经审查相关文件,案情如下:
原告指控被告退休后多次离家,未告知任何人,离家数日,其中一次长达五个月,给其妻儿造成经济和精神上的双重困扰。被告回家后,据称殴打妻儿,并使用不堪入耳的言语、侮辱和谩骂。在2011年1月27日的最后一次事件中,被告据称使用了极其恶劣和侮辱性的语言,并再次诉诸暴力。因此,原告以被告极其恶劣和侮辱性的行为为由,请求离婚。法院认定本案符合《土耳其民法典》第162条的规定,并认为被告虽然偶尔殴打和侮辱妻子,但这些行为并未达到极其恶劣或侮辱性的程度,而只是可能导致夫妻关系不和的行为。因此,该案被驳回,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经调查和收集的证据证实,被告曾多次对妻子和子女实施身体虐待,并使用“品行不端”、“本性污秽”、“魔鬼般邪恶”等侮辱性词语称呼妻子。被告的这些行为无疑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和名誉。因此,这些行为极其恶劣且有辱人格,构成《土耳其民法典》第162条规定的离婚理由。法院未考虑上述事实,以书面理由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而非予以接受,是错误的。
结论:基于上述理由,撤销原判,退还上诉人已缴纳的上诉费,上诉人有权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申请更正该决定。 2012年9月24日,全体一致同意撤销原判,并以多数票通过了撤销原判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