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扣押并要求追回涉嫌从国外携带未申报金手镯的旅客的行李
致土耳其共和国……和平法院
反对方(乘客/嫌疑人): ………….(TR:……)代表:律师 Ferhat Küle – 伊斯坦布尔律师协会 (UETS)主题:我们反对根据第 5607 号法律扣押金手镯,理由是我们的客户未申报就从国外携带金手镯入境,并要求归还扣押的黄金。
解释
一、事件概述
我的委托人申报称,她于……日从国外入境时携带的编号为……的金手镯是个人首饰,并非用于商业用途。尽管如此,海关官员仍依据第5607号法律,以未申报为由,将这些金手镯作为走私物品予以没收。
客户的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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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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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不具有商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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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长期随身携带在国外,或者在旅行时佩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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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是个人珠宝物品,无需申报海关。.
因此, 此次扣押是非法的 ,并且我的当事人所被指控的走私罪的构成要件并未得到满足。
二、法律评估
1. 珠宝首饰——个人珠宝首饰无需申报。
根据海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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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携带的个人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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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物品属于个人物品
,无需申报。
金手镯、戒指、项链等首饰 佩戴的个人物品 。
2. 根据最高法院的说法,在黄金首饰案件中,不能以走私意图为由进行调查。
最高法院第七刑事庭 和 最高法院普通刑事庭在其既定判决中明确阐述了以下原则:
“供旅客个人使用的黄金首饰不能被视为走私物品,因为此类物品无需申报。除非存在商业目的或走私意图,否则第5607号法律不适用。”
(最高法院第七刑事庭,2017/… E.,2018/… K.)
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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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不是一种“商业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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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戴在身上或附着在身上的黄金无需单独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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癫痫发作过于频繁。.
鉴于此先例, 本案中犯罪的物质和道德要素均不存在。
3. 扣押令不成比例——个人珠宝必须归还。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7条及后续条款进行的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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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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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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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理
应该如此。.
没收个人金手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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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严重侵犯了乘客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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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走私意图,就无法实施这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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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违背了立法者的意图。.
因此,继续扣押是非法的。.
4. 犯罪的心理要素(意图)缺失——行政计算错误不会导致刑事责任。
显然,这些黄金的数量并不达到商业用途。由于不存在商业目的或故意逃税的意图,因此根据第5607号法律第3条,不构成刑事责任。.
如果存在争议 那也是关于申报的行政争议;不涉及刑法。
三、结论与请求
基于以上所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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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佩戴的金手镯被视为个人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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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申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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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5607号法律, 走私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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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的先例驳回了对个人珠宝的刑事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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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扣押 非法的,而且过度的 。
如所见,
我们恭敬地请求并要求接受我们对扣押的异议,并立即归还属于我们客户的金手镯。
此致
费尔哈特·库勒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