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个博客标题

这是一篇博客文章标题。

反对扣押并要求追回涉嫌从国外携带未申报金手镯的旅客的行李

致土耳其共和国……和平法院

反对方(乘客/嫌疑人): ………….(TR:……)代表:律师 Ferhat Küle – 伊斯坦布尔律师协会 (UETS)主题:我们反对根据第 5607 号法律扣押金手镯,理由是我们的客户未申报就从国外携带金手镯入境,并要求归还扣押的黄金


解释

一、事件概述

我的委托人申报称,她于……日从国外入境时携带的编号为……的金手镯是个人首饰,并非用于商业用途。尽管如此,海关官员仍依据第5607号法律,以未申报为由,将这些金手镯作为走私物品予以没收。

客户的黄金:

  • 仅供个人使用。

  • 它不具有商业性质。

  • 他们长期随身携带在国外,或者在旅行时佩戴。

  • 这些是个人珠宝物品,无需申报海关。.

因此, 此次扣押是非法的 ,并且我的当事人所被指控的走私罪的构成要件并未得到满足。


二、法律评估

1. 珠宝首饰——个人珠宝首饰无需申报。

根据海关规定:

  • 乘客携带的个人珠宝

  • 这些物品属于个人物品
    ,无需申报。

金手镯、戒指、项链等首饰 佩戴的个人物品

2. 根据最高法院的说法,在黄金首饰案件中,不能以走私意图为由进行调查。

最高法院第七刑事庭最高法院普通刑事庭在其既定判决中明确阐述了以下原则:

“供旅客个人使用的黄金首饰不能被视为走私物品,因为此类物品无需申报。除非存在商业目的或走私意图,否则第5607号法律不适用。”
(最高法院第七刑事庭,2017/… E.,2018/… K.)

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决:

  • 珠宝不是一种“商业商品”。

  • 佩戴在身上或附着在身上的黄金无需单独申报。

  • 癫痫发作过于频繁。.

鉴于此先例, 本案中犯罪的物质和道德要素均不存在。

3. 扣押令不成比例——个人珠宝必须归还。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7条及后续条款进行的扣押:

  • 强制性的,

  • 比例,

  • 推理

应该如此。.

没收个人金手镯;

  • 这严重侵犯了乘客的财产权。

  • 如果没有走私意图,就无法实施这项措施。

  • 这违背了立法者的意图。.

因此,继续扣押是非法的。.

4. 犯罪的心理要素(意图)缺失——行政计算错误不会导致刑事责任。

显然,这些黄金的数量并不达到商业用途。由于不存在商业目的或故意逃税的意图,因此根据第5607号法律第3条,不构成刑事责任。.

如果存在争议 那也是关于申报的行政争议;不涉及刑法。


三、结论与请求

基于以上所有原因;

  1. 客户佩戴的金手镯被视为个人珠宝

  2. 没有申报的义务。

  3. 根据第5607号法律, 走私罪的构成要件

  4. 最高法院的先例驳回了对个人珠宝的刑事责任认定。

  5. 这次扣押 非法的,而且过度的

如所见,

我们恭敬地请求并要求接受我们对扣押的异议,并立即归还属于我们客户的金手镯

此致
费尔哈特·库勒律师

发表评论

立即拨打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