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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地役权和人身地役权

地役权是土耳其民法典(TMK)规定的一项有限的物权,授予他人或财产所有人,使其能够使用或享用某处不动产。该权利赋予另一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个人在使用或享用某处不动产方面特定的权力。地役权分为两类:以不动产为受益人的地役权和以人为受益人的地役权。.

 

不动产的地役权

不动产地役权是指一处房产为另一处房产的利益而承担义务。这种权利通常设立在相邻房产之间,旨在提高地役权持有人所拥有房产的使用率或价值。.

 

a) 不动产地役权的类型

通行权: 当没有其他途径到达自家地块时,或经与另一地块所有者达成协议后,业主可以通过穿过另一地块进入自己的地块,这项权利即为通行权。例如,没有道路的地块所有者可以申请通行权,通过穿过邻近地块到达自己的地块。

水权: 当一位业主允许邻近业主使用其水源时,便产生了水权。要获得水权认可,水源必须适合邻近业主使用,且其位置不得对邻近业主造成损害。这种权利在农业或畜牧业地区较为常见。

景观权: 某些房产可能受到限制,以防止景观被遮挡。例如,地役权可能被设立,以防止在房产上建造超过一定高度的建筑物。

 

b) 设立有利于不动产的地役权

不动产地役权通常通过在土地登记簿上登记而确立。该权利可由当事人同意或法院判决确立。在诸如房产买卖等情况下,不动产地役权随房产一并转移给新业主。.

 

c) 终止不动产的地役权

以不动产为受益人的地役权可能因某些原因终止。例如,如果所有权人不再需要该不动产,或者地役权是为有限期限设立的,而该期限已届满,则地役权终止。此外,从土地登记簿中删除也会导致地役权终止。.

 

 有利于某人的地役权

以人为受益人的地役权是一种为特定个人利益而设立的有限物权。该权利允许个人以特定方式使用或受益于某项财产。以人为受益人的地役权服务于特定个人的需求,而非财产本身的性质。.

 

a) 有利于人的地役权类型

居住权:居住权是指一个人居住在他人拥有的房产中的权利。居住权通常赋予居住者在特定期限内或终身居住在房产中的权利。

水资源使用权: 指某人使用位于他人拥有的土地上的水或其他资源的权利。该权利包括获准从他人土地上取水或将资源用于特定用途。

通行权: 通行权也可以授予个人。在这种情况下,特定人员有权通过特定的地块。

地表权: 这项权利允许个人在土地上或土地下方建造建筑物。它还赋予权利持有人维护现有建筑物的权力。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就是地表权的一个例子。

 

b) 为某人设立地役权

通过在土地登记簿上登记,也可以确立以人为受益人的地役权。由于该权利仅涉及特定个人,因此可因权利人死亡、法院判决或权利人同意而终止。.

 

c) 终止有利于某人的地役权

地役权在以下情况下终止:地役权人死亡、特定期限届满或地役权人放弃该权利。地役权也可由土地所有人与地役权人协商终止。地役权的终止是通过从土地登记簿中删除来实现的。.

 

 地役权转让

不动产地役权随不动产本身一并转让,而人身地役权则不可转让。人身地役权授予特定个人,不得转让。但是,如果不动产所有权发生变更,新所有权人可以使用不动产地役权。例外情况是人身权。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人身权可以转让并传给继承人。.

 

 在土地登记处登记地役权

地役权必须在土地登记处登记。登记是强制执行这些权利、对抗第三方的必要条件。未登记的地役权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有效,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强制执行。.

 

 结论

地役权是界定不动产所有权边界的重要法律安排。无论是为不动产设立的地役权,还是为个人设立的地役权,都是影响不动产使用和价值的重要因素。地役权(无论是为不动产设立的地役权还是为个人设立的地役权)均可在土地登记处进行登记。两者之间的唯一区别在于地役权的可转让性和可继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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