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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与后得财产的区别:配偶的贡献

1. 引言:财产制度的法律基础

随着2002年1月1日《土耳其民法典》的生效,夫妻共同财产制取代了原有的“财产分别制”(《土耳其民法典》第202条)。这一变革旨在保护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共同劳动,确保经济公平,尤其要使妇女的劳动得到认可。因此,除非夫妻另有约定,自结婚之日起,他们均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该制度在离婚、一方死亡或法院裁定实行财产分别制等情况下终止(《土耳其民法典》第225条)。

然而,在婚姻财产制度清算过程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是个人财产和既得财产之间的区别。这种区别直接影响夫妻双方可以相互索取的份额或贡献份额


2. 既得财产的概念和要素(土耳其民法典第219条)

根据《土耳其民法典》第219条 婚后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提供对价而取得的财产”。该定义实质上涵盖了夫妻双方通过劳动或资产所获得的经济价值。
虽然法律并未穷尽所有情况,但婚后财产的定义如下(附示例):

  1. 配偶 所得 (工资、薪金、奖金、激励、自营职业收入等)

  2. 来自社会保障机构或为帮助人员而设立的基金的款项,

  3. 因丧失劳动能力而获得的补偿金

  4. 取代已获得物品的价值,

  5. 已购置资产产生的收入。.

因此,用配偶的工资购买的房地产属于既得财产;出租该房地产所获得的收入也属于既得财产。.

这一点上 ,财产的取得的概念 也揭示了财产制度的社会功能:分享婚姻期间共同劳动所创造的价值。


3. 个人财产及其范围(土耳其民法典第220条)

土耳其民法典第220条对个人财产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因此:

  1. 仅供夫妻一方个人使用的物品,

  2. 婚前拥有的资产

  3. 继承或无偿获得的资产(捐赠、礼物等),

  4.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5. 取代个人财产的价值观。.

这项规定基于“无偿取得”原则。婚前取得或无偿获得的财产仍属于个人财产。但是,除非另有约定,否则由这些财产产生的收入被视为已取得财产(土耳其民法典第219/4条)。

例如,配偶婚前拥有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但是,从该房产获得的租金收入属于后得财产。.


4. 区分个人财产和所得财产时遇到的问题

最高法院判例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是确定财产属于哪一类。这是因为财产的来源往往是 混合的:一部分来自动产,一部分来自购置的财产。

例如:

  • 房产可能由婚前积蓄(个人财产)和婚后收入(婚后财产)共同购买。
    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的实践 按财产来源比例分割的

📌 最高上诉法院第八民事庭在其编号为2019/4138 E.、2020/2895 K.的判决中

“如果部分房地产成本由个人资金支付,部分由购置资金支付,则资金的性质按比例确定;应根据个人资金的贡献比例进行均衡。”

因此,整个房产不被视为已取得的房产; 混合房产


5. 应收缴款和应收参与费的区别

5.1 应收出资份额(上一分离期)

在2002年1月1日之前实行的分居财产制期间,如果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做出贡献,则该方有权获得贡献份额。这项权利依据《土耳其债法》的规定。最高法院认为,贡献份额构成不当得利或非法所得

📌 最高法院大法庭判决编号为2011/8-623 E.、2012/56 K .:

“在夫妻财产分居制度生效期间,配偶一方对另一方财产的贡献可以作为贡献份额提出索赔。该贡献必须旨在取得、改善或增加财产价值。”

重要的是,这种贡献 切实可查的 。仅靠家务劳动或精神支持不足以构成贡献请求权;但是,如果对财产的取得有直接或间接的金钱贡献,则可以提出这种请求。


5.2 参与权请求(针对已取得财产的参与制度)

根据土耳其民法典第 236 条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制清算中,配偶双方各自 有权获得对方已取得财产剩余价值的一半。

剩余价值(土耳其民法典第231条) 指从所购财产的总价值中扣除债务后剩余的金额
参与权为该剩余价值的一半。

简单示例:如果配偶A的资产价值100万土耳其里拉,负债20万土耳其里拉,则其净资产为80万土耳其里拉。配偶B可以主张这笔净资产的一半,即40万土耳其里拉,作为其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

该索赔权产生于因离婚、死亡或法院判决而终止的婚姻关系之日。.


6. 出资应收款与参与应收款的区别

标准 应收捐款 应收参与费
支持期 2002年1月1日之前的财产分离制度 2002年1月1日之后取得的资产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
法律依据 土耳其债法典及最高法院判例 土耳其民法典第236-241条
主题 配偶一方对另一方财产的贡献 配偶另一方已取得财产的剩余价值
举证责任 配偶可以证明该项贡献的存在。 数值已确定,自动减半。
计算 基于缴费率 现在价格只有原来的一半了。
质量 索取权 共享(分区)

7. 婚姻财产制度在清算中的应用和计算

清算过程包括以下步骤:

  1. 婚姻财产制度终止的日期确定为 (离婚诉讼提起之日)。

  2. 夫妻双方各自的 财产(包括已取得的财产和个人财产) 分别确定。

  3. 对于每项已购置资产,计算其残值(资产价值 - 负债)。

  4. 另一方配偶的份额(参与权)现在是价值的一半。.

  5. 个人物品不包含在清算范围内。.

如果从已取得的财产中向个人财产做出贡献,或者反之亦然, 均等化(土耳其民法典第 230 条)

📌 最高上诉法院第八民事庭,判决编号 2017/5941 E.,2019/1147 K .:

“用已取得的财产向个人财产所作的贡献,应当按贡献比例返还给已取得的财产;否则,将导致分配不公。”


8. 最高法院判例

8.1 最高上诉法院第八民事庭,案件编号 2019/1176,判决编号 2020/2143。.

“如果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被视为个人财产的房产做出了经济贡献,则可以提出贡献份额的请求。但是,该份额应按其对该个人财产的贡献比例计算,并且不应被视为已取得的财产。”

8.2 最高法院大法庭,2013/8-112 E.,2014/189 K.

“即使在婚姻期间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如果一方使用个人资产对财产的取得做出了贡献,则应通过财产均等化来考虑这一贡献。”

8.3 最高上诉法院第二民事庭,案件编号 2016/14315,判决编号 2019/847。.

“作为家庭主妇,对家务的贡献在财产制度下不被视为直接的货币贡献;然而,在计算参与权时,劳动在形成已取得财产过程中的价值会得到间接保护。”


9. 均等化和价值增长份额(土耳其民法典第230-231条)

个人资产与婚后所得资产之间 无偿转移
例如,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拥有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婚后使用夫妻共同收入,则该配偶将根据其贡献比例获得房屋建造费用的相应份额。

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到增值份额的请求权(土耳其民法典第227条)。该请求权根据清算时财产的市场价值计算,并适用相应的贡献率。

根据最高法院的判例,获得增值部分的权利取决于贡献的形式,即劳动、投资或融资,并且这些贡献可以用货币来衡量


10. 配偶赡养费索赔的诉讼时效和举证责任

根据《土耳其债法》第146条,对婚姻中的贡献或参与提出索赔的诉讼时效为10年,自婚姻关系终止之日起算。诉讼时效自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在证据方面,最高法院接受银行记录、产权证、发票、收据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但是,出资比例的确定不能仅凭证言,而必须通过确凿的证据


11. 夫妻经济平等及其宪法基础

个人财产与后得财产的区别并非仅仅是一个技术性的法律问题,它也与宪法第10条和第41条密切相关。夫妻在家庭单元内的平等以及对妇女劳动的保护构成了财产制度法规中社会正义的基础。因此,最高法院经常以“平等原则”“妇女家务劳动的价值”为依据进行解释。


12. 实践中的典型案例

  1. 婚前购房 – 婚后偿还抵押贷款:
    → 即使房屋是在婚前购买的,也应按婚后偿还抵押贷款的比例支付一部分费用。

  2. 与配偶在继承的土地上共同建造房屋:
    → 土地被视为个人财产;对所购财产的贡献与房屋建造的成本成正比。

  3. 家庭主妇的贡献:
    → 虽然她可能没有直接为购房出资,但她的家务劳动使另一方配偶能够获得收入,因此 参与权主张, 她受到间接保护


13. 结论:财产隔离对公平分配的影响

土耳其民法典旨在通过区分个人财产和后得财产来建立公平的分配制度。即使夫妻一方挣钱养家,另一方操持家务,后者的劳动也通过其对家庭资产的份额权得到间接保障。然而,个人财产的概念应作狭义解释;后得财产的概念应作广义解释,以承认家庭内部共同劳动的权利。

由于在实践中最大的难题在于如何证明财产的来源,因此 文件、收据和记录 至关重要。
归根结底,贡献和参与权的主张不仅仅是金钱上的计算,更是 对家庭劳动法律价值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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