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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共同所有权及股东间合同关系问题

游艇共同所有权及股东间合同关系问题

,游艇的共同所有权及其相关合同问题远比人们通常认为的更为重要。虽然多人共同购买游艇乍看之下似乎经济效益显著,但如果法律结构不合理,则可能在诸多方面引发严重纠纷,例如使用安排、码头和人员费用、维护和修理决策、租赁收入、股份转让、出售、抵押,甚至船舶的最终处置。土耳其民法典对共同所有权进行了 共同所有权联合所有权 ;土耳其商法典则在海事领域补充了这一结构,并设立了船舶登记、船舶股份转让、船舶股份抵押以及 联合所有权 。因此,游艇合伙关系不应简单地理解为“我们共同使用这艘船”,而应被视为一种多层次的所有权和管理关系。

在游艇共同所有权中,主要问题往往并非游艇本身的购买,而是购买后的合作关系如何管理。例如,谁将使用游艇多长时间?谁来支付年度停泊费以及费用是多少?谁来选择船长和船员?诸如发动机大修等重大维护决策是否需要全体一致同意或多数票通过?其中一位共同所有人能否将其份额出售给第三方?另一位共同所有人是否拥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中一位共同所有人无力偿还债务该怎么办?如果合伙关系难以为继,游艇是否会被出售?土耳其民法典对这些问题提供了一般性解答;然而,真正确保游艇合作关系稳固的关键在于通过书面共同所有权协议明确这些问题。.

共同所有权和联合所有权的区别

根据土耳其民法典第688条 共同所有权是指几个人共同拥有一个不可分割的实物,并各自拥有特定的份额。该法明确规定,除非另有规定,份额应视为相等;此外,每个共同所有人均享有与其份额相对应的所有权人权利和义务,并且该份额可以转让、抵押或被债权人扣押。该条款表明,在共同购买游艇的情况下,每个共同所有人拥有特定且独立的份额,并且该份额可以独立进行法律交易。因此,两到三个人共同购买的游艇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被视为共同所有权。

与之相反,根据土耳其民法典第701-703条, 共同所有权是指根据法律或法律规定的合同形成的共同体,共同拥有财产的情况。在共同所有权中,合伙人没有固定的份额;每个合伙人的权利延伸至共同体所包含的全部财产。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管理和处置交易均需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只要共同体存在,就不得分割或处置任何份额。共同所有权在财产转移、共同体解散或转为共有时终止。这种制度在实践中最常见于通过继承获得的游艇。

这种区别为何如此重要?因为在共同所有权中,合伙人可以更自由地支配自己的份额;而在联合所有权中,份额的不确定性以及管理和处置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使得合伙关系受到诸多限制。游艇的联合所有权通常始于友好的关系;然而,如果对共同所有权和联合所有权之间的区别理解有误,诸如“我要出售我的份额”、“今年夏天我要独自使用”、“我们把船租出去吧”或“我们把船送到船厂维修吧”等决策的法律依据就会变得模糊不清。尤其是在继承游艇的情况下,继承合伙关系中的联合所有权结构会造成严重问题,因为任何一方都无法独立做出经济决策。.

继承游艇的共同所有权问题。

游艇的共同所有权通常源于继承而非购买。土耳其民法典第644条规定,继承人可以向地方法官申请将遗产中全部或部分资产的共同所有权变更为共同所有权。如果其他继承人未提出有效异议,或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分割诉讼,则法院将裁定把相关资产的共同所有权变更为共同所有权。该条款表明,继承的游艇并非必须长期由所有人共同拥有;在特定条件下,所有权变更为共同所有权是可能的。.

对于游艇这类需要经济运营、维护和决策的资产而言,这种转变尤为重要。在共同所有权制度下,每项决定都需要一致同意,如果其中一位合伙人身在国外、另一位合伙人不想使用游艇,或者还有一位合伙人想要出售游艇,那么这种关系就可能完全无法运作。然而,转为共同所有权至少可以确定份额、分摊费用,并且在必要时,每位合伙人都可以处置自己的份额。因此,对于继承的游艇,首先应该进行的法律评估是:“这种合作关系是继续以共同所有权的形式存在,还是会转变为共同所有权?”.

在共有产权中,使用权和收益权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土耳其民法典第693条,每位共同所有人均可享有共同财产的权益,但须遵守其他所有人的权利;如有争议,法官将裁定权益的分配和使用方式,该裁定可以采取按时间或地点划分使用的方式。该条款在游艇共同所有权中尤为重要。因为每位共同所有人不能声称“我拥有份额,我可以随时使用”,必须遵守其他共同所有人的权利。一旦发生争议,法院甚至可以裁定使用时间表。.

因此,在共同拥有的游艇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使用时间表。夏季的哪些周由谁使用游艇?公共假期如何分配?周末和长途航行计划如何安排?如何处理临时预订?共同所有人是否可以允许第三方使用其份额?宾客人数上限是多少?配备船长的使用和类似裸船租赁的使用之间有何区别?法律并未规定这些细节,仅建立了框架。确保实际保障的关键在于共同所有权协议中对年度或季节性使用机制的清晰表述。否则,诸如“我的份额更大,所以我使用更多”或“你去年使用得更多”之类的事实上的纠纷很容易升级为法律纠纷。

为什么共同拥有的游艇中,费用分摊是最大的争议点?

土耳其民法典第694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共同所有财产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管理费用、税款及其他义务,应由各共有人按其份额比例分担;任何一方共担人支付超过其份额的部分,均可向其他共有人追偿。该规定对共同拥有游艇具有直接且适用的重要性,因为诸如码头费、保险费、年度维护、上岸拖运、船舶分类/认证、船长和船员工资、燃料、食品、清洁、电子设备升级、安全设备以及紧急维修等都需要持续的资金投入。.

实践中最大的问题在于:合伙人热情地同意购买游艇,但却没有详细规划年度运营预算。一段时间后,一方按时付款,另一方却停止付款;一方希望用租赁收入支付费用,另一方则坚持私人使用;一方想要进行豪华改装,而另一方只主张必要的维护保养。法律规定,除非另有约定,费用应按比例分摊;然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如何分摊因使用强度、私人使用产生的额外费用或一方提出的豪华升级要求而产生的费用。因此,共同拥有游艇最关键的方面之一, 必要的费用、运营费用和个人要求相关的费用

维护、修理和改装的决定需要多数票还是全票通过?

土耳其民法典对共有财产的管理进行了分类。第690条规定,每位共有人均有权处理日常管理事务和小修小补。第691条规定,重大管理事务须经全体共有人多数同意;该条明确规定,超出日常管理范围且为维护财产价值或使用所必需的维护、修理和建造工程,也须经全体共有人多数同意。第692条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变更财产用途、进行超出日常使用所需范围的建造工程或涉及全部共有财产的交易,均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在共同拥有的游艇中,这种区分至关重要。例如,年度保养、防污处理、日常小型电子设备维护以及类似操作通常属于正常管理范畴。相比之下,发动机大修、大型喷漆、内饰全面翻新、船体改造、为适应商业租赁而进行的大规模改装,或任何改变游艇预期用途的项目,都属于重大或特殊管理工作。尽管法律框架较为宽泛,但考虑到游艇的技术和经济实际情况,诸如改装之类的重大项目必须在合同中单独列明,并由多数票通过。否则,一方会将其视为“必要的维护”,而另一方则会将其视为“奢侈投资”。.

包租共享游艇需要特别安排。

共同所有人之间最常见的分歧之一是游艇应该用于商业租赁还是海上旅游活动。《土耳其民法典》第691条规定,有关重要管理事项的决定,例如普通租赁或产品租赁协议的订立或终止,必须由多数股东或股份持有人作出。该条款表明,将共同拥有的游艇用于常规租赁业务的决定不能等同于日常使用的决定。这是因为租赁从根本上改变了游艇的损耗程度、收入结构、保险风险、船员需求以及与第三方的关系。.

《海上旅游条例》也强化了这一商业层面。根据该条例,海上旅游船舶的经营者是持有旅游部颁发的许可证的自然人或法人,他们出租和销售海上旅游船舶(无论是否配备船员),这些船舶可以是他们从船东处租赁的,也可以是他们拥有的;此外,旅游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归许可证上所列的经营者所有,未经旅游部许可不得转让给第三方。对于悬挂土耳其国旗且载客量不超过十二人的游艇,至少一位承租人必须具备必要的资质才能在不配备船员的情况下进行租赁。因此,当其中一位共同所有人说“我们租船吧”时,这不仅仅是收益分成的问题;它还涉及法律法规、经营许可证、人员配备和保险等诸多方面。.

因此,如果要对共同拥有的游艇进行租赁,以下问题必须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收入如何分配?谁负责租赁前后的清洁和维护费用?谁负责处理损坏赔偿/押金?谁负责挑选船员?如何避免私人使用周和商业使用周重叠?以及商业使用造成的额外损耗如何补偿?法律提供了一个总体框架;然而,如果没有合同,商业收入往往会成为破坏合伙关系的因素,而不是加强合伙关系的因素。.

其中一位股东可以出售其股份吗?

共同所有权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是份额可以转让。《土耳其民法典》第688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因此,游艇的共同所有人之一通常可以转让其份额。然而,转让过程并未就此结束。如果游艇已在船舶登记处登记,则份额转让须符合海事商法的特定形式要求。根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007条,已登记船舶份额的所有权在所有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后转移给受让人;该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签字须经公证,或可在船舶登记处办理。该条款还规定,船舶份额的转让在船舶登记处完成登记后即告完成。.

因此,在考虑共同拥有的游艇股份转让自由和股东协议时,应将二者结合起来考虑。法律允许股份转让,但合伙人之间可以 优先购买权先得权审批要求禁止出售给特定竞争对手估值程序 。如果没有此类协议,则可能出现不希望的第三方成为游艇合伙人的情况,从而导致共同拥有的游艇的实际管理困难。尤其是在家族合伙或集体投资中,有人“随意出售股份”的情况往往事后才被发现,从而引发危机。

船舶股份的抵押和留置权风险

共同所有权最危险的方面之一是,共同所有人的个人财务问题可能间接影响共同拥有的游艇。土耳其民法典第688条明确规定,股份可以被抵押,并被债权人扣押。土耳其商法典第1014条规定,只有当船舶抵押仅包含根据共同所有权原则拥有该船舶的共同所有人之一的股份时,该股份才能受到船舶抵押的限制。综合考虑这两项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出,在共同拥有的游艇中,共同所有人的股份可能面临独立的担保或强制执行压力。.

在实践中,这种风险会导致以下后果:由于债务问题,一位合伙人的股份可能被扣押、出售或抵押。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合伙人可能被迫与他们不想要的人合作,或者面临财务压力。因此,合伙协议必须明确规定,在股份被强制执行或面临担保压力时,其他合伙人应该如何应对;他们是否有权获得该股份;通知义务;以及退出合伙关系的机制。在共同拥有的游艇中,法律风险不仅来自游艇本身,还来自每位合伙人的个人财务状况。.

将合伙企业转型为商业企业:赋能合伙企业

如果一艘共同拥有的游艇并非仅仅是一艘私人拥有的船舶,而是为了所有共同所有人的利益在水上使用,那么 的共同所有权 就可能适用。根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064条,当若干个人共同拥有一艘船舶,并根据彼此达成的协议,为了所有共同所有人的利益在水上使用该船舶时,即构成共同所有权。该法典第1067条规定,共同所有权的事务应由共同所有人以多数票表决的方式决定;并且表决权应根据股份比例计算。

对于租赁或商业运营的共同所有游艇而言,这种制度至关重要。这是因为此时双方关系已趋向于比普通共同所有权更为紧密的商业伙伴关系。土耳其商法典第1073条规定,船舶管理人在处理合资企业事务时必须尽到谨慎船东的勤勉义务;第1080条规定,共同所有人按其持股比例对合资企业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因此,将共同所有游艇转变为商业企业不仅创造了收入来源,也增加了对第三方承担个人责任的风险。正因如此,对于商业运营的共同所有游艇而言,“我们已经是朋友/家人”这种关系是不够的;一份充分理解共同所有权逻辑的全面运营协议必不可少。.

土耳其商法典(TTK)也对股份的转让和终止作出了重要规定。合伙企业股份取得人自取得股份之日起,即对与其他合伙企业成员的关系承担共同所有人的责任;合伙企业可通过多数决议解散,船舶转让的决定也被视为解散合伙企业的决定。此外,合伙企业成员也可基于正当理由退出合伙企业或申请解散合伙企业。这些规定表明,在共同拥有的游艇的商业运营中,纠纷不再源于传统的共同所有权问题,而是演变为私人海上贸易合伙关系问题。.

被排除在合伙关系之外,以及合伙关系变得无法忍受。

土耳其民法典第696条规定,共同所有人如因其行为严重违反对其他共同所有人的义务,致使共同所有权关系无法继续维持,可由法院判决将其从共同所有权中除名。提起诉讼通常取决于共同所有人的份额和多数票。法官如认为合适,可将该除名所有人的份额以实物形式分割;如无法分割,可给予其他共同所有人以支付相应价值的方式取得该份额的机会;如亦无法获得该份额,则可决定通过拍卖方式出售。.

为什么这项条款对共同拥有的游艇如此重要?因为在某些情况下,问题不仅仅是意见分歧;它可能涉及一方合伙人持续拖欠费用、不当使用游艇、与船长和船员发生冲突,从而导致运营瘫痪、危及保险和码头责任,或者使其他合伙人的关系几乎无法忍受。在这种情况下,合伙关系并非必须永远容忍。然而,对于如此严重的干预措施,从一开始就制定书面规则和违约记录至关重要。因为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共同所有权需要大量的证据和强有力的支持。因此,违约条件和分级制裁机制应从一开始就写入共同所有权协议。.

解除合伙关系并出售游艇。

土耳其民法典第698条规定,除因法律约定或财产已永久用于特定用途而有义务维持共同所有权外,每位共有人均可请求分割财产。该条还规定,此项权利可通过合同限制,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第699条规定,分割应采取实物分割或通过协商/拍卖出售并分割所得款项的方式;如果财产分割会导致价值大幅损失,则可下令拍卖出售。.

这些规定对游艇有着显著的影响。由于在大多数情况下,游艇的实际分割几乎不可能,因此合伙关系的解除通常会导致游艇出售并分配收益。这是法律的实际后果。正因如此,在共同购买游艇时,“我们将如何使用它?”以及“如果我们分手,我们将如何分割?”等问题必须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如果共同所有权协议没有规定自愿出售程序、估值机制、独立评估、优先购买权、第三方出售程序以及诉诸法庭前的调解/和解步骤,那么合伙关系很容易演变成一场出售诉讼。.

共同所有权协议必须包含哪些条款?

为了确保游艇的共同所有权关系稳固,仅靠购买协议是不够的; 共同所有人之间 需要一份使用和管理协议。该协议应明确规定合伙类型和股份比例。此外,还应规范使用时间表、夏季和冬季轮换、特殊场合和旺季的共享、宾客人数限制、允许第三方使用的条件,以及配备或不配备船长和船员的使用规则。费用项目应分为强制性固定费用、基于使用情况的可变费用和奢侈/额外费用。此外,还应明确是否在银行设立共同管理账户、年度预算审批流程,以及未按时付款的共同所有人将面临的后果,例如滞纳金或使用限制。

其次,管理和决策机制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日常维护和小修的授权人员、大修和改装所需的多数票、租船决策所需的多数票、船长和船员的选拔、码头变更、保险公司选择、新设备购置以及借款权限等事项均需单独明确。第三,股份转让、优先购买权、估值方法、合伙人面临丧失抵押品赎回权或破产风险时的程序、退出合伙关系以及合伙关系解散的程序均需详细说明。第四,如果是商业企业,还必须制定与船舶所有权合伙协议条款相符的运营规则。法律为所有这些方面提供了总体框架;然而,真正能够避免纠纷的是一份根据游艇具体用途量身定制的详细合同。.

结论

游艇共同所有权及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并非仅限于民法范畴,还与海事贸易、登记、抵押、运营乃至旅游法规密切相关。《土耳其民法典》对共同所有权和共有权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多数管理权、使用权、费用分摊、排除在共有权之外以及合伙关系的解散。《土耳其商法典》则为共同游艇所有权增添了海事层面的考量,规定了船舶股份转让、船舶股份抵押以及商业用途下的共同所有权等规则。《海事旅游条例》也规定了共同拥有的游艇用于租赁或商业运营时所需的额外文件和运营制度。

简而言之,共同拥有游艇并非“我们分摊费用,随意分配”那么简单。一段不完善的合伙关系带来的问题远比游艇本身更多。相反,一份精心准备的共同所有权协议,从一开始就明确规定了游艇的使用、费用、维护、租赁、股份转让、退出以及危机处理等事项,从而保障了友谊和投资。游艇合伙关系的真正保障并非始于共同购买游艇,而是始于从根本上重新制定共同所有权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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