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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法院的国际管辖权

1)引言:为什么“国际管辖权”是第一个问题?

在任何涉及境外因素的争议中,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是:哪个国家的法院将审理此案?这是一个国际管辖权问题,与确定适用法律(法律冲突)无关。实践中,大多数错误都源于在解决管辖权问题之前,就先调查“适用哪项法律?” 。正确的顺序如下:

  1. 国际管辖权:土耳其法院能否处理?

  2. 内部(地方)管辖权:哪个土耳其法院将处理此案?

  3. 适用法律:本案主要争议适用哪项实体法?

在土耳其体系中,这种排序是通过解读《国际私法》第 40-47 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的地域管辖规则来实现的。


2)规范框架和基本原则

2.1. 主要来源:《土耳其国际私法典》第40-47条

  • 第40条——一般规则: 土耳其法院的国际管辖权一般 国内法的地域管辖规则 。简述公式: “国内管辖权=国际管辖权”。

  • 第 41-46 条——特殊管辖规则:这些规则引入了针对个人案件(特别是土耳其公民的案件)的保护性、特定主体管辖规范,以及监护/保管/缺席、继承就业消费者保险合同等保护性决定。

  • 第 47 条——管辖权协议:在涉及外国因素的债务关系中,对于不属于土耳其专属管辖范围的事项,可以选择外国法院合同豁免仅限于保护弱势一方的领域,例如劳动、消费者和保险

2.2 与《民事诉讼法》的联系

《国际私法》第40条将我们引向 《民事诉讼法》中的地域管辖权

  • 一般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6条): 被告人居住地法院。

  • 因合同引起的诉讼(民事诉讼法第 10 条): 履行地法院(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合同订立地法院)。

  • 侵权法(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行为发生地、损害发生地 受害人居住地的法院。

  • 专属管辖权示例(民事诉讼法第 12 条): 在涉及不动产所有权的案件中,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重要提示: 土耳其民事诉讼法中 关于地方管辖权的明确 规定 国际上的专属管辖权 ;然而 土耳其不动产所有权 的争议 土耳其专属管辖权的 。我们将在下文单独讨论这一区别及其在执行阶段的影响。


3)方法论:在案件中如何确立和讨论国际管辖权?

  1. 明确“外国性”要素。 按时间顺序和地理位置,列出各方之间的联系,例如当事人的国籍/原籍地、履行情况、付款情况、损害赔偿情况、资产情况、遗产财产情况以及风险发生地。

  2. 请前往《国际私法》第40条→《民事诉讼法》。 删除一般管辖权/特别管辖权选项。

  3. 查阅《国际私法》的具体规定(第41条至第46条)。当涉及雇佣、消费者权益保护、保险、继承或个人事务时,具体规范往往优先适用。

  4. 考虑专属管辖权的可能性。 排除核心的“专属”管辖区域,例如与房产本身相关的区域。

  5. 是否存在管辖权协议(第 47 条)? 如果存在,该协议的主题是否适当?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且内容清晰?是否属于禁止弱势一方承担责任的情形?是否侵犯了“土耳其的专属管辖权”?

  6. 诉讼待决和程序经济性。 如果存在外国责任案件(例如,平行案件),将其作为初步问题,管辖权协议的“拖延”效应,执行预期,以及合理联系的争论。

  7. 程序时限。 对管辖权的异议 初步异议 ;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异议,显然可能导致法院默认接受管辖权。


4)一般规则:《国际私法》第40条,“参照技术”

土耳其《国际私法法典》第40条 国内管辖权联系起来,建立了一个灵活且实用的框架

  • 合同情形: 如果义务在土耳其履行,则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 10 条适用;因此, 土耳其法院 获得国际管辖权。

  • 侵权情形:如果损害发生在土耳其境内或其影响在土耳其境内,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6 条,土耳其法院具有管辖权。

  • 一般管辖权情形: 被告在土耳其的住所已 土耳其法院 管辖权

实用建议:在申请书中明确建立“国际管辖权”与“国内管辖权”之间的联系。与其仅仅列举《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不如写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条,并参照《国际私法》第40条”,这样才能引导讨论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5)特殊国际管辖权规则(土耳其国际私法第41-46条)

5.1. 土耳其人的个人特征——“分层”模型(第 41 条)

如果土耳其公民的个人案件(离婚、婚姻无效、监护权、赡养费等)未在国外提起诉讼或无法在国外提起诉讼,则首先由土耳其境内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如果土耳其境内也没有管辖权,则由居住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如果居住地也没有管辖权,则由最后居住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如果以上法院均无管辖权,则由安卡拉、伊斯坦布尔或伊兹密尔的法院管辖。

策略: 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已在国外提起诉讼,并 “未提起/无法提起” 在国外提起诉讼 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例如,送达障碍/境外居住地限制、诉讼费用担保、通行障碍等)。

5.2. 关于外国人个人身份的保护决定(第42条)

对于居住在土耳其境外的外国人,其监护权、受托人资格、有限行为能力、失踪或推定死亡等事宜,可由其在土耳其居住地或其资产所在地法院作出决定。其原则在于维持事实联系提供保护

5.3. 继承(第43条)

管辖权取决于死者在土耳其的最后居住地;如果死者在土耳其没有最后居住地,则由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贵重动产或银行应收账款等资产构成土耳其管辖权的依据。

5.4. 劳动合同(第44条)

对劳动者的保护 非常明确:劳动者提起的诉讼,由 劳动者居住地/惯常住地惯常工作地;雇主提起的诉讼,由 劳动者在土耳其的惯常住地 管辖。任何合同管辖条款均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从而放弃这项保护。

5.5. 消费者合同(第45条)

消费者在提起诉讼时享有广泛的管辖权:可以是 消费者的居住地/惯常居所 ,也可以是对方的 营业地/居住地/惯常居所。在针对消费者的诉讼中, 只有消费者在土耳其的惯常居所地 具有管辖权。这种保护不能通过管辖权协议来规避。

5.6 保险(第 46 条)

在针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诉讼中, 其在土耳其的居住地/惯常住地法院;在针对保险公司的诉讼中, 保险公司主要营业地/分支机构/代理机构所在地法院 具有管辖权。这 保护弱势一方


6) 授权协议(第 47 条):条款、效力和合同设计。

6.1 有效性条件

  • 外国因素 (当事人的国籍、总部所在地、履行/付款地点、财产联系等)。

  • 争议事项 因债务关系引起的纠纷

  • 属于土耳其政府专属管辖 (特别是涉及土耳其不动产所有权的争议)除外。

  • 书面证据 ;裁决 明确 ,如果使用了“排他性”表述,则不应有任何歧义。

  • 它不能以任何方式实施,以免消除对劳动、消费和保险领域弱势一方的保护。

6.2 效果

有效的管辖权协议通常 会排除 (减损)土耳其法院的管辖权。但是, 如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土耳其法院可以审理该案件;或者, 如果外国法院宣布其无管辖权,则 该案件可以在土耳其审理。

6.3 合同设计的实用建议

  • 不要指定多个论坛,而应输入一个明确且唯一的论坛选择;但是,对于紧急保护措施(如预防措施/保证),应添加“论坛保护”的支持性授权条款。

  • 适用法律管辖法院 之间 合理的联系 (选择距离履行地/交付地、当事人所在地较近的法院)。这有助于减少执法过程中“管辖权过大”的批评。

  • 考虑加入一项明确条款,保留在土耳其对弱势一方合同(劳动合同、消费者合同、保险合同)提起诉讼的权利

  • 规划送达证据和证明的后勤保障:您选择的管辖协议国家必须便于送达证据提供证明


7)专属权力和“过大的权力”

7.1. 专属权限

在实践中,土耳其境内不动产所有权纠纷被认为属于土耳其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专属管辖权的必然结果是,外国法院就此事项作出的判决在土耳其不被承认或执行。同样,在某些与“财产状态”和“不动产”相关的事项中,专属管辖权的范围也存在争议;然而,对专属管辖权的狭义解释是普遍趋势。“所有人的本地管辖权=专属国际管辖权”并非如此;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

7.2. 超越性权威

在强制执行法中,外国法院 在缺乏合理关联的情况下 确立管辖权, 被拒绝承认/执行的 。例如,仅因原告国籍或偶然关联而选择法院,可能导致“管辖权过大”的异议。因此, 关联要点 :履行地、损害发生地、财产所在地、当事人住所地、合同语言/货币等。


8) 待决案件(lis pendens)、待决问题和程序经济。

在土耳其法律中, 国内诉讼待决 (即同一争议在土耳其提起两次诉讼)是提起诉讼的先决条件;然而, 外国诉讼待 决的法律框架 提起诉讼的一般先决条件 。尽管如此,法院 程序经济防止判决相互矛盾的 外国案件 作为初步问题

例外: 土耳其国际私法典第 41 条 规定“如果案件不在或不能在外国开庭”, 特殊的 待决筛选机制

实际的:

  • 初步禁令 ,必须明确说明外国案件的进展情况、判决的可执行性以及具体利益。

  • 在外国待决案件中, 拖延获得公正审判的 ;可以用“拖延审判”的论点来反驳那些仅仅为了等待而等待的策略。

  • 请注意,土耳其法律不直接接受类似反诉讼禁令的工具;相反,应使用内部工具(如拖延、快速程序和临时措施)来处理案件。


9)程序框架:管辖权挑战、时限和证明。

  • 对管辖权的异议 是最初的异议之一。 在规定的时限内 明确 提出 ;否则, 默认接受管辖权的

  • 举证责任:主张管辖权的一方必须提供支持性文件来支持其主张(履行地、损害地、住所、惯常居住地、分支机构/代理机构等) 。

  • 证据策略:

    • 合同 :交货/履行/付款地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文件、运输单据、银行SWIFT记录。

    • 侵权行为的 :IP 日志、运输/交付、使用地点、损坏时间/地点。

    • 商业-消费者-保险 案件中, 弱势一方与土耳其的联系(居住地/惯常住地、惯常开展业务的地点、风险发生地)。

结论与总结

土耳其法院的国际管辖权由《国际私法》第40条与《民事诉讼法》的地域管辖规则相互交织构成;第41至46条规定了基于主体的特殊保护,便于当事人诉诸土耳其法院,尤其是在劳动、消费者、保险继承/人身案件领域。管辖权协议(第47条)允许对外国法院作出例外规定,但专属管辖权弱势当事人保护的界限均有明确界定。待决执行等因素使得管辖权争议成为一个从最初裁决到最终执行的持续过程

律师成功的关键在于 彻底梳理外国关系明确建立《宪法》第 40 条与《民事诉讼法》之间的联系准确应用具体规范专属管辖权/过度管辖权的 陷阱,并且 程序期限 (尤其是提出初步异议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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