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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物质损失而提出的赔偿申请


伊斯坦布尔值班

原告: 姓名(土耳其共和国身份证号码:)- 地址

律师: 律师姓名 - 地址

对方: 姓名、姓氏、地址

诉讼标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07 条(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暂准赔偿 1 土耳其里拉)提起的不确定诉讼,保留追究进一步损失的权利。

解释:

  1. ……/……/……日, 我方委托人驾驶的车牌号为X的车辆与车牌号为Y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我方委托人的车辆遭受重大损失。事故系车牌号为Y的车辆驾驶员所致。我方委托人(原告)在此事故中并无过错。 ……/……/…… ,但至今尚未收到回复。
  2. 鉴于上述原因,并保留追究进一步损失的权利,不仅驾驶员,其他车辆所有人以及为车辆提供强制性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也应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由于现阶段无法确定实际损失,因此有必要提起本诉讼,索赔金额为1土耳其里拉(具体金额未定),用于计算客户车辆的损失,并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自违约之日起支付商业利息,由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3. 此外,若诉讼过程中进行的专家鉴定得出更高金额,我们保留索赔更高金额的权利。同时,我们要求根据被告保险公司的相关保单和强制机动车保险(ZMMS)条款,确定各方的责任。.

证据:

  1. ……检察院档案编号为……/……日期为……的调查,
  2. 保单号码……,属于车牌号码为Y的车辆,
  3. 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申请、事故报告以及驾驶证和车辆登记证的复印件。
  4. 与 ZMMS 保险一般条款和条件相关的文件以及所有其他法律证据。.

法律依据: 《土耳其民法典》、《土耳其民事诉讼法典》、《土耳其债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

结论与请求:

鉴于上述简要说明的原因,并保留就进一步索赔的权利,我们作为律师,恳请法院受理此案,并责令被告连带赔偿1土耳其里拉的物质损失,以及自违约之日起产生的商业利息,因为现阶段无法确定实际损失;请求举行初步听证会,确定现场勘查日期,并取得事故责任和损失计算报告;并请求法院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

原告
律师姓名及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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