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犯罪
青少年犯罪(JD)的概念是一个基本的法律术语,它界定了儿童在刑事司法系统中的地位,并受到国家和国际规范的明确保护。在土耳其法律中,青少年犯罪概念的理论定义由《宪法》第41条和第58条、《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RC)、《欧洲人权公约》(ECHR)、《儿童保护法》(CPL)、《土耳其刑法典》(TCK)、《刑事诉讼法典》(CMK)以及最高法院的判例所构成。青少年犯罪概念不仅涵盖刑事责任,还包含一个多方面的理论领域,包括对儿童的保护、儿童重返社会、教育方法、社会风险因素以及国家的积极义务。青少年司法系统更注重补救、修复和保护,而非惩罚。因此,在法律和学术背景下对青少年犯罪现象的研究不应局限于纯粹的刑法视角;它还需要进行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和犯罪学分析。.
在土耳其法律体系中,儿童的刑事责任制度依据《土耳其刑法典》第31条确定。根据该条规定 12岁以下的儿童不承担刑事责任; 12至15岁的儿童根据其感知和意志能力承担有限刑事责任; 15至18岁的儿童则适用减免刑事责任。这些年龄划分反映了犯罪学理论,该理论承认儿童与成人在刑法方面存在质的差异。儿童的神经、认知和情感发育尚未完全成熟,这导致他们倾向于鲁莽冒险,且预见后果的能力有限。因此,与成人不同,儿童的刑事责任制度旨在“保护、改造和引导”而非“惩罚”。
青少年犯罪的理论框架并非仅仅依赖于儿童的行为;它还需要评估促使儿童犯罪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在此背景下,青少年犯罪的犯罪学理论考察了诸多因素,例如生物因素、社会环境、家庭结构、贫困、教育水平、同伴压力、社会暴力文化、网络成瘾以及城市化导致的社会疏离。儿童犯罪行为的出现往往并非直接出于故意,而是源于环境和认知因素的复杂相互作用。因此,对青少年犯罪的学术评估不仅限于分析犯罪类型;它还需要理解儿童的发展、环境和社会心理背景。.
在国际法框架内,处理儿童犯罪问题的方法主要依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及《北京规则》 、 《哈瓦那规则》和《利雅得原则》 。《公约》第40条规定,当儿童涉及犯罪时,适用的司法制度必须尊重儿童的尊严和价值,确保儿童在社会中发挥建设性作用,提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司法保障,并优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这一条款表明,根据国际准则,处理儿童犯罪问题应采取恢复性和整体性的方法,而非惩罚性的方法。
在土耳其法律中,儿童概念的具体应用 《儿童保护法》(ÇKK) 。该法第3条将儿童定义为“因涉嫌实施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而对其提起调查或起诉的儿童”。这一定义在确定儿童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时,体现了一种优先考虑其“儿童”身份的法律理念。因此,在对儿童进行的调查和起诉过程中,必须评估儿童的个人特征、教育程度、家庭状况、生活经历和社会环境等因素。
《刑事诉讼法》和《儿童保护法》对未成年被拘留者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作出了特殊保障。例如, 讯问 只能由公诉人或经其指示的受过专门培训的执法人员进行。讯问过程中必须有律师在场。向儿童提出的问题必须与其发育水平相符。这些规定体现了欧洲人权法院在 “T诉英国”和 “SC诉英国” ,并结合了土耳其法律的实际情况。
在审理少年拘留案件时,少年法庭和少年刑事法庭是经过专门授权的法院。这些法院的法官必须接受过专门培训。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必须始终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重。保护儿童身份隐私、举行闭门听证会、在教育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面谈,以及确保儿童感到安全,这些都是必要的。最高法院也严格要求在少年审判中遵守这些标准。.
在此背景下,最高上诉法院第五刑事庭第2019/1402 E.号和第2020/2211 K.号判决具有重要意义。该判决强调,对未成年罪犯的判决不应仅基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还应考虑儿童的心理社会结构及其未来的社会融入情况。在该判决中,最高上诉法院明确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的具体目标:“改造而非惩罚至关重要;罪犯重新融入社会是首要目标;儿童的社会、情感和认知发展应是判决的核心。”.
土耳其刑法典第31条对于确定未成年犯罪者的刑事责任至关重要。12岁以下的儿童不承担刑事责任,而12至15岁的青少年如果具备“理解其行为的法律含义和后果”以及“指导自身行为”的能力,则承担有限刑事责任。该条款中的“理解”和“指导”概念在理论上处于刑法和儿童心理学的交叉领域。法医专家、精神科医生和教育工作者在这一评估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对审判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犯罪学文献从三个主要理论框架出发,探讨了选择性障碍(SPC)的发展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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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学理论: 这些理论基于儿童神经系统发育不成熟和冲动控制机制发育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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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理论 分析家庭结构、经济状况、同伴影响、社会规范薄弱、移民和城市化对儿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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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理论 研究心理动力学因素,例如创伤、忽视、虐待、情绪调节问题和依恋问题。
这些理论的共同之处在于,儿童的不良行为往往不是故意的;它是环境因素和发展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与成年人不同,对未成年罪犯可采取的制裁措施并非惩罚,而是“保护和支持措施”。《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条将这些措施归类为教育、辅导、健康、社会支持和住房。这些措施旨在了解未成年人行为背后的原因,增强其社会能力,使其参与教育过程,并防止其再次犯罪。.
在青少年司法领域,“修复性司法方法”在理论上也十分重要。修复性司法不仅从犯罪者与国家的关系角度评估犯罪,也从犯罪者、受害者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角度进行分析。这种方法旨在修复因儿童犯罪行为而受损的社会与儿童之间的关系,弥补受害者所遭受的伤害,并帮助儿童通过承担责任重新融入社会。.
儿童虐待概念的理论框架也与国家根据福利国家原则保护儿童的义务密切相关。《宪法》第41条规定,“国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一切形式的虐待和暴力侵害儿童行为”。这一规定揭示了刑法对儿童的“保护功能”。.
《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和第236条规定了刑事诉讼中对儿童的保护。要求儿童在讯问过程中有律师在场,既确保了他们积极参与刑事诉讼,又保护了他们免受压力和胁迫。欧洲人权法院在“萨尔杜兹/土耳其”案中的裁决也认定,在未成年嫌疑人被讯问时剥夺其辩护权,构成对其获得公正审判权的侵犯。.
未成年人拘留的司法判决执行方式与成年人有所不同。少年拘留中心的儿童会接受教育、心理和社会矫正计划。这对于减少惩罚对儿童的负面影响至关重要。.
总之,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法律中最敏感、最需要保护的领域之一。儿童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往往是社会、文化和发展因素造成的,而非个人过错。土耳其法律体系遵循国际准则,为涉及儿童的司法程序提供了特殊的保障,采取的是康复和恢复性司法而非惩罚性司法的方式。正确理解青少年犯罪的理论和法律框架,对于青少年司法系统的公平、有效和有尊严地运作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