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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带有海事抵押贷款的游艇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出售带有海事抵押贷款的游艇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已设立船舶抵押的游艇买卖是海事法中最容易被误解的交易之一。在实践中,许多人认为如果船舶设有船舶抵押,则在法律上不可能进行买卖。然而,土耳其商法典规定的并非如此。该法明确规定,可以对船舶设立抵押以担保债务;已登记船舶上的合同质押可以通过船舶抵押来担保;船舶抵押的设立并非仅凭船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协议,而是除该协议外,还需在船舶登记处进行登记。该法还承认,在船舶登记处登记船舶抵押权的人即被视为该权利的所有人。由此得出的基本结论是,法律并未绝对禁止出售设有抵押的游艇;但是,抵押权不会随着交易的完成而自动消失,如果买方未能完成无抵押交割,则可能面临购买带有抵押负担的船舶的风险。

因此, 在出售设有抵押的游艇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并非仅仅是在销售合同中加入一条漂亮的条款。整个流程包括:确定船舶是否已在船舶登记处登记;审查抵押的范围和程度;获取与销售日期相同的登记记录副本;与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建立协调一致的“还款-解除-注销”流程;将付款与该流程挂钩;以及确保所有文件均以新船东的名义办理。尤其对于高价值豪华游艇和悬挂外国国旗的游艇而言,即使上述任何环节出现微小的疏漏,都可能引发长达数年的执行和赔偿纠纷。

首先,必须回答以下问题:这艘船真的有“船舶抵押贷款”吗?

并非所有登记在船舶上的担保在技术上都属于“船舶抵押”。《土耳其商法典》第996条规定,关于船舶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规定,原则上仅适用 在土耳其船舶登记处登记的船舶 。紧随其后的第997条规定,《土耳其民法典》中关于动产的规定适用于未在土耳其船舶登记处登记的土耳其船舶的所有权和有限物权;此外,船舶或其份额的转让,各方均可要求提供正式契约或经公证的签名。因此,交易的第一步是 拟出售的游艇是否已在土耳其船舶登记处登记 。如果未登记,则可能适用其他担保结构,而非《土耳其商法典》中规定的传统船舶抵押制度。

这一区别的实际意义重大。因为对于许多受登记约束的私人船舶和小型船舶而言,登记簿中记录的并非“船舶抵押”,而是动产质押、预防性措施、临时扣押或扣押令等。登记实施条例规定,总吨位18吨以下的商船以及私人船舶、内河船舶均须进行登记;此外,动产质押、预防性措施、临时扣押和扣押令也须登记在册。因此,在买卖谈判中,如果对方声称“船舶有抵押”,则必须首先明确这究竟是船舶抵押,还是登记簿中记录的其他产权负担。错误的法律分类会导致错误的产权转移策略。.

船舶抵押贷款能提供什么,以及它对买方有何吸引力?

根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014条,船舶抵押权授权债权人从船舶价格中收回债务。这一规定至关重要,因为抵押权是对船舶经济价值的实物担保,独立于债务人的个人承诺。换言之,当抵押的游艇出售时,抵押权的经济效力并不会因为卖方变更而消失。登记推定也强化了这一点:法律将船舶抵押权或抵押权登记在册的人视为该权利的所有人。因此,如果买方在完成交易时声称“债务属于卖方,与我无关”,那么他们可能已经承担了一项持续作用于船舶的实物负担。.

抵押债务的存在也会改变游艇销售的经济平衡。这是因为游艇售价的一部分实际上不会归卖方所有,而是首先用于偿还抵押债权人的债务。因此,在出售设有抵押的游艇时,买方必须了解卖方的债务状况,包括本金、利息和附属应收款项的总额、任何提前还款费用,以及在不解除抵押的情况下如何完成交易。否则,看似合理的售价在实践中可能会因为抵押物不足而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由此可见,出售设有抵押的游艇的主要风险不在于交易本身,而在于抵押权在交易完成后如何转移。.

在什么情况下抵押贷款会终止?

这是销售保障的关键问题。根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049条,抵押权在抵押权人和船东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解除抵押的协议,且抵押登记从船舶登记簿中删除时终止。第1050条规定,抵押权可通过债权人放弃抵押权并随后从登记簿中删除抵押登记而消灭;该放弃抵押权必须以公证文件或在登记处办理。这些规定得出了非常明确的结论: 船舶抵押权并非仅因债务已偿清而终止;而是通过解除或放弃抵押权的意图以及随后从登记簿中删除抵押登记而终止。 换言之,仅仅声称贷款已结清是不够的;在登记记录清除之前,买方的风险并未完全消除。

这是实践中最大的误区。各方往往误以为银行与卖方之间的信用账户关闭就意味着抵押贷款自动解除。然而,法律规定,注销登记才是解除抵押贷款的核心要素。因此,在安全可靠的交易中,买方不应仅凭“信用账户已关闭”的电子邮件,而应持有关于解除抵押贷款和注销登记的有效文件。最稳妥的做法是,由抵押贷款机构提供书面还款函,剩余款项直接支付给该机构,并将注销文件与交易流程关联起来。这一结论是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实际需要。.

出售前应该检查哪些记录和文件?

对于设有船舶抵押的游艇,出售的首要技术步骤 一份日期相同的船舶登记记录副本 。《船舶登记条例》第31条规定,关于船舶登记簿中已登记船舶所有权转让的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签字必须经过公证;此类协议也可在登记官员在场的情况下订立。该条款还明确规定,如果转让协议是在公证人面前订立的, 则必须向公证人提交一份与转让协议日期相同的船舶登记记录副本 。该规定体现了在交易当日核对所有权和抵押情况与最新登记记录的法律重要性。

这份登记样本至少应包含以下核查内容:船东是谁?抵押权人是谁?抵押权的顺序和金额是多少?抵押权上是否存在其他权利人?是否存在任何用益权或处分限制?是否存在任何留置权或批注?《土耳其商法典》第973条规定,船舶登记是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查阅登记记录;第974条规定,登记在册的船东即为船东,船舶抵押权登记在册的人也被视为该项权利的持有人。因此,售前产权尽职调查不仅是良好的做法,也是法律认可的透明原则的实际应用。.

如果船舶登记在系泊登记簿而非船舶登记簿,则交易安全需通过不同的文件来保障。现行《系泊登记簿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涉及系泊登记簿中登记的船舶、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法律交易文件,必须在主席团或公证员在场的情况下办理;在公证员或主席团之外进行的转让交易无效。在公证员处办理的交易中,转让方必须向公证员提交一份系泊登记记录副本,该副本应包含所有产权负担,且日期与出售日期相同;此外,转让文件还必须包含受让方的声明,确认其已查阅该记录副本。这表明,对于系泊登记簿而言,同时进行所有权核实至关重要。.

销售合同中必须包含哪些条款?

在出售抵押游艇时,合同不应仅仅停留在简单的“买卖协议”层面。首先,必须明确列明船舶的描述、注册号、注册港、船旗国以及任何抵押登记的详细信息。其次,卖方最重要的声明应该是,他们已充分解释船舶当前的抵押状况,并明确承诺在交割时解除哪些抵押登记。合同中仅写明“无抵押交付”是不够的;还必须明确说明将通过哪些文件以及何时解除抵押。因为如上所述,抵押的终止以及抵押权的解除或放弃,都需要解除抵押登记。.

其次,结算机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实践中,最稳妥的方法是将售价分成两半:用于偿还抵押贷款的款项直接支付给抵押权人或其指定的账户;剩余款项则根据抵押贷款的注销流程留给卖方。如果抵押权人在交易当日能够提供注销文件或放弃声明,则可同时安排付款。如果注销手续将在几天后完成,则应考虑采用类似第三方托管的机制。虽然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方法,但这实际上是第1049-1050条“未经注销不得终止抵押贷款”规定的必然结果。.

第三,合同应包含违约和交易失败情况下的应对条款。如果无法获得抵押权人的批准、取消交易未能成功,或者在产权审查过程中发现其他产权负担,则应明确规定买方有权解除合同、退还定金以及任何罚款的处理方式。否则,如果交易失败,双方不仅需要讨论债务问题,还需要讨论定金的处置方式。因此,抵押游艇买卖合同应包含附条件交易条款。.

公证处、登记处和 Umurbey/申请实践

实际上,船舶登记簿的出售不仅需要特定文件,还需要经过行政申请和缴费流程。交通和基础设施部下属港口当局的官方网站显示,国内船舶登记簿的出售/转让需缴纳销售/转让费、船舶证书费和登记簿更正费等费用;申请通过Umurbey/Maritime Portal平台提交,交易在登记簿登记处完成。同样,港口官方网站也指出,系泊登记簿交易的申请需通过Umurbey Citizen Portal平台提交,且出售交易必须上传文件并预约办理。因此,双方的律师或代理人不仅需要规划合同,还需要规划行政交割流程。.

这种行政流程的实际重要性体现在力求“同一天”完成抵押注销和所有权变更。如果事先没有做好登记申请或费用支付的安排,即使准备充分的纸质还款函也可能在出售当天被耽搁。因此,抵押游艇的出售不应像普通的公证预约那样进行,而应作为一项协调一致的交割操作来处理。尤其对于豪华游艇而言,哪怕一天的延误都可能在码头、保险或从外国港口离港等方面造成额外的麻烦。.

悬挂外国国旗或在外国注册的游艇存在额外风险。

如果游艇在外国注册或悬挂外国国旗,情况会更加复杂。根据土耳其《国际私法》第22条,船舶的物权适用原籍国法律;原籍国是指物权登记地,如果没有登记地,则为原籍港。这意味着,即使合同选择适用土耳其法律,外国登记法也可能对船舶抵押的性质、抵押解除程序和所有权清算产生影响。因此,在出售抵押登记在外国的游艇时,仅了解土耳其法律是不够的;还必须审查登记国的注销和结案程序。.

此类案件中最常见的错误是,双方当事人以为只需将土耳其或英国法律写入买卖合同即可解决所有问题。然而,合同产生的债务关系和船舶的物权制度可能属于不同的法律领域。因此,在出售带有外国抵押登记的游艇时,律师的职责不仅是起草合同文本,还要将抵押登记国的抵押解除程序、注销或重新登记的风险以及付款保障等事项纳入最终方案。否则,买方可能面临一份虽然符合土耳其法律规定,但在外国登记处仍未解决的抵押问题。.

不应与受泊位登记约束的船舶的“船舶抵押”混淆的情况。

在许多小吨位或私人拥有的船舶交易中,买卖双方通常使用“抵押船舶”一词。然而,对于受泊位登记约束的船舶,我们遇到的并非传统的土耳其商法典(TTK)船舶抵押,而是记录在泊位登记册中的动产质押、扣押或其他类似产权负担。泊位登记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动产质押和扣押决定均须记录在该登记册中。因此,在出售此类船舶时,不能直接套用TTK第1049-1050条中关于船舶抵押解除的逻辑;但基本原则不变:应在出售前取得登记副本,了解产权负担的性质,并据此安排交易流程。.

由于同一法规规定,在船舶登记簿上登记的车辆,未经公证或主席团批准的过户交易无效,因此,所有权清查和正式担保也应一并考虑。换言之,船舶抵押制度和船舶登记限制制度可能有所不同,但“先进行登记样本,再进行评估,最后进行担保支付”的逻辑在两种制度中是相同的。因此,买方应关注登记的法律性质,而非卖方使用的术语。.

结论

出售设有船舶抵押的游艇时应考虑以下几点 :首先,必须确定船舶是否已在土耳其船舶登记处登记;船舶抵押和系泊登记限制不得混淆;必须获取与出售日期相同的登记或系泊记录副本;必须核实抵押或限制的范围、程度和未偿债务;抵押债权人偿还、放弃或取消抵押的意向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以交易完成为前提;在取消抵押完成之前,不得支付售价;应提前准备好公证、登记处和门户网站/预约流程;如果是外国登记的船舶,还必须审查登记国的法律。以上每个步骤均直接源于《土耳其商法典》、《船舶登记条例》、《系泊登记实施条例》和《国际私法》所建立的框架。

简而言之,出售抵押游艇并非“不可能”的交易;然而,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付出高昂代价”。确保交易安全的关键在于从一开始就接受抵押不会随着交易的完成而自动消失这一事实,并据此制定相应的交割流程。如果销售合同、登记证书、债权人同意书、注销文件、支付链以及行政申请流程都设计得井然有序,即使是抵押游艇也能合法、无须辩护地完成过户。否则,买方不仅购买了游艇本身,还承担了与之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潜在的止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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