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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制度

根据土耳其民法典第202条,夫妻之间的法定财产制度为共同财产制。但是,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或婚后约定选择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制度。 法律规定了四种不同的财产制度:共同财产制、分居制、共同分居制和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选择法定财产制度以外的其他财产制度。

我们可以从两大类角度审视夫妻双方的财产:婚后所得财产和婚前所得财产。土耳其民法典(TMK)对这两类财产的具体构成作出了规定。根据第219条,婚后所得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对价取得的财产。.

土耳其民法典中的财产取得:

  • 劳动所得(例如,雇员工资)
  • 社会保障或社会援助机构和组织,或为援助人员而设立的基金和类似实体支付的款项(例如,退休金)。
  • 因丧失劳动能力而支付的补偿金
  • 个人财产收入(例如,租金收入)
  • 以价值取代已获得的物品。(例如:用配偶一方的工资积蓄购买的汽车)

土耳其民法典第220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

  • 仅供配偶一方个人使用的物品(例如,收藏品中的物品)
  • 婚姻财产制度开始时属于配偶一方的资产,或者配偶一方后来通过继承或任何其他无偿方式获得的资产(例如,婚前拥有的房地产)。
  •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 取代个人财产的价值观。.

根据法律规定,主张配偶共同拥有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一方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该财产将被视为后得财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配偶双方均有权处置、管理和使用其拥有的财产。因此,配偶双方将以各自的财产对第三方承担债务责任。.

根据《土耳其民法典》(TMK)第225条,法定财产制度在配偶一方死亡或财产制度变更时终止。该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婚姻被宣告无效或离婚,或者法院裁定财产分割,则财产制度也自该裁定之日起终止。虽然家庭法院负责 财产制度的清算,但根据《土耳其民法典》第214条,以下法院也拥有管辖权:

– 如果夫妻共同财产制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则由死者最后居住地的法院进行裁决。

– 在法官裁决的离婚、婚姻无效或财产分割案件中,对这些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 在其他情况下,由被告配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婚姻财产制度清算阶段:[1]

– 夫妻双方归还属于自己且目前由对方占有的财产。.

个人财产和后得财产是分开的。.

– 增加的价值会添加到资产中。.

– 执行对账计算。.

债务已计算完毕。.

– 确定有效价值,并抵消任何反诉,以确定参与索赔。.

[1] http://tbbyayinlari.barobirlik.org.tr/TBBBooks/631.pdf 第23页(访问日期: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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