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债法典中的错误(疏漏)是什么?
1)概念框架
在合同法中,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当事人真实自由意志的一致性。《土耳其债法典》(“TBK”)将意志缺陷分为三类:错误、欺诈和胁迫(TBK 第 30 条)。如果存在这三项中的任何一项,受误导的一方可以行使撤销权,从而使合同对其无效。
2)错误(失误)的定义
错误是指一方当事人 错误假设作出的陈述,该陈述在订立合同时损害了其意愿 。错误并非总是 构成合同无效的理由 ;只有 “根本性”错误 才会导致合同无效(土耳其债法典第31条)。
3)区分根本性错误和非根本性错误
根本性错误:根据诚信原则(《土耳其债法典》第2条),以下错误 根本性/实质性 错误,其严重程度足以使对方表示“在这种情况下,我不会做出这样的陈述”。根据《土耳其债法典》第31条,主要根本性错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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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性质上的错误 (例如,捐赠基金交易实际上是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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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标的/特征 (标的、类型、性质)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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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方面的错误 (在个人因素起着重要作用的交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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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误差 (绩效范围、衡量标准或数量上的根本性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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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约束意图的范围有误 (例如,给人以具有约束力的假象,而实际上并不想订立合同)。
轻微(次要)错误:这些是轻微的错误,根据诚信原则,这些错误不构成解除交易的理由; 它们不会使合同无效。
印刷错误/计算错误:根据土耳其债法,单纯的 印刷错误和计算错误 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这些错误可以 通过调整进行纠正。
4)动机错误的规则与例外
一般而言,一方对其自身内部推理/目的(动机)的错误不被视为根本性错误。但是,如果该动机已明确告知另一方,并且已成为合同的基本要素,则该错误可能具有根本性性质(适用《土耳其债法典》第31条以及诚信原则)。
5) 错误的后果:取消权、形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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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犯了根本性错误的当事人不受合同约束;他们可以通过单方面宣布撤销,使合同(通常情况下)具有追溯效力且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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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撤销权 期限限制 。犯错方 一年 (土耳其债法典第39条)。如逾期,合同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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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取消声明必须清晰明了;建议以书面形式作出,以便于证明(适用土耳其债法典第 39/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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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诉讼时效,而是没收期限:法院可以依职权考虑这一点;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法院也会考虑这一点。
6)过错方的责任(负损害赔偿)
如果对方不知晓错误并取消合同,则根据《土耳其债法》规定的平衡原则,可能需要赔偿对方因违反信任而遭受的损失(例如交易成本、准备费用),赔偿金额以“信任损失(负面损害)”为限。这并非对取消合同一方的惩罚,而是出于诚信原则(《土耳其债法》第35条的逻辑)而必须进行的平衡。
7)错误证明
主张存在错误的当事人 错误的存在及其实质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190条)。实践中,合同文本、初步谈判、往来函件、要约-承诺书、发票、技术/专家报告、证人证言和专家鉴定等均可作为证据。
尤其是 数量 和 质量错误 , 合同前谈判的 以及 信息披露义务的 至关重要。
8)错误、欺骗和恐吓之间的关系(简要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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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土耳其债法典第 30-31 条):这是一个内部错误;另一方无需采取任何积极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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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土耳其债法典第 36 条):对方的 欺骗行为 造成了错误的印象;解除合同的权利更强, 受托责任的赔偿 可能会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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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土耳其债法典第 37 条):当事人在严重且迫在眉睫的威胁下订立合同;这构成撤销合同的理由。
9)实施方面的实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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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书面通知: 一旦发现错误, 书面取消声明 ;否则,可能会超过诉讼时效(土耳其债法典第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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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经济性: 错误 根本性质的 (尤其是那些将动机告知对方的文件)应纳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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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方案: 仅仅 印刷错误/计算错误 而完全取消合同 进行修改(调整) 可能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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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方: 在代理和表象信托案件中,不应忽视保护善意第三方的原则; 接收人,并在必要时通知第三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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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合同技术: 合同语言明确定义情况、规定技术规范并记录动机, 通过防止动机错误升级为实质性错误, 最大限度地减少争议
10)结论
根据土耳其《债法》第30至39条的规定,错误(失误)是合同无效/解除的理由之一,旨在平衡合同自由与诚信原则。关键在于该错误是否属于根本性错误。如果存在根本性错误,犯错方可在一年的时效期内行使解除权;但是,如果对方的信任受到损害(这种信任是值得保护的),犯错方也可能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实践中,能够证明错误内容及其根本性的证据策略决定了案件的最终结果。
阿塞尔·东格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