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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征用财产价格差额提起赔偿诉讼


安卡拉值班

原告:姓名 – (土耳其共和国身份证号码:…) – 地址
代理人:律师姓名 – 地址
被告:…市 – 地址

主题:因征用导致不动产转移给第三方而造成的损失赔偿请求。(未指明索赔类型诉讼)

说明
1. 我方委托人名下的编号为…的地块被被告市政府依据分区条例征用。该地块已根据市政委员会于…/…/…日期作出的决议登记为绿地,编号为…(附件1:市政委员会决议)。然而,该地块此后并未用于公共用途,而是被出售给了第三方。此次转让未通知我方委托人。(我们请求法院调取土地登记记录。)

2. 得知房产已出售给第三方后,委托人通过公证处向被告市政府提交了日期为…/…/…、编号为…的公证通知,但遭到驳回(附件二:公证通知)。被告市政府不承担责任,声称该房产是在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分配给公众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被告提出的理由和先例均基于旧法规。相比之下,《征用法》第2942号第22条的修正案保护了委托人的权益。.

3. 《征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征用的财产不再用于公共利益,应当通知原所有人。原所有人有权在收到通知后三个月内支付价款赎回财产。未经此程序出售财产属于违法行为。.

4. 被告市政府多年来未将征用的财产用于公共利益,随后将其出售给了第三方。由于未通知我的委托人,此次交易导致我的委托人无法收回该财产。出售价格远高于征用价格,被告市政府因此获得不当得利。.

5. 根据最高法院第十八民事庭2012/4482号案件、2012/8093号判决(日期:2012年6月26日)所述,行政部门未通知原所有者并将财产转让给第三方,违反了《征用法》第22条的规定。因此,应赔偿委托人的损失。.

证据
1-土地登记记录,
2-市政委员会决定,
3-公证人通知,
4-证人证词,
5-现场检查和专家鉴定,
6-其他法律证据。

法律依据:《征用法》第 2942 号第 22 条及相关法律。

结论及请求:基于上述理由,我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支付被征用财产的差价,以及自出售给第三方之日起产生的法定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

原告律师
:姓名、姓氏、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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