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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中的既往病史和举证责任

 

健康保险中的既往病史和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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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是一种合同,旨在为个人提供经济保障,以应对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可能产生的高额治疗费用。然而,实践中经常引发争议的一个问题是, 既往病症是否应被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

这种情况引发了许多关于 申报义务举证责任的 。特别是,保险公司以“疾病始于保单生效之前”为由拒绝赔付,导致投保人权益遭受重大损失。


1. 法律框架

根据土耳其商法典(第 6102 号法律)第 1401 条及后续条款的规定,健康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人寿保险的范畴。

根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435条和第1436条:

“被保险人有义务在订立合同时,准确、完整地告知保险人所有可能影响保险人订立合同或确定合同条款的情况。”

在健康保险中,这项规定直接 关系到病史申报 。被保险人必须在保单生效前如实申报其健康状况;否则,保险公司可能免除赔付义务。


2. 什么是既往病史?

2.1 定义

“既往病症”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前已经存在或出现症状的健康问题,无论是否已确诊,但医学上已知存在。.

例如:

  • 保单生效日期前已确诊的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
  • 长期慢性疾病,例如椎间盘突出癌症肾衰竭

2.2 保险法中的医疗体征和标准

最高法院认为,不仅疾病的诊断,而且 在保单生效前出现的临床症状 既往疾病。
最高法院第十一民事庭,案件编号 2018/3271,判决编号 2020/3486:

“如果疾病症状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就已经出现,即使疾病是在保单生效日期之后才被确诊,也将被视为既往病症。”


3. 被保险人的披露义务

被保险人须申报在保单生效前接受的任何手术、经常服用的任何药物以及任何既往健康状况。这项义务体现了保险法中的诚信原则(土耳其民法典第2条)

3.1 保险公司询问问题的义务

土耳其商法典第1436/1条:

“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会向被保险人提出问题。”

因此,保险公司有义务获取这些声明。如果没有提出问题,被保险人则没有义务提供信息。.

最高上诉法院第十一民事庭在其第2019/4720号判决中指出:

“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询问被保险人的病史,那么被保险人未披露此信息并不构成违约。”

3.2. 违反披露义务

如果被保险人隐瞒病情或提供虚假信息,保险公司:

  • 合同可以终止 (土耳其商法典第 1439 条)。
  • 或者 他们可以拒绝赔偿

但是,为了行使这项权利,保险公司 证明


4. 举证责任和证据标准

规则 4.1。

在拒绝保险赔偿的情况下, 举证责任在于保险人
最高法院第十一民事庭,案件编号 2017/2151,判决编号 2019/4980。

“如果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他们必须提供确凿的医疗证据证明该疾病是在保单生效前就已经发生的。”

保险公司不能仅仅以“病情可能是既往存在的”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

4.2 证据类型

保险公司必须提供以下证据来证明其索赔:

  • 保险前 健康申报表
  • 医院记录医疗报告
  • 医生的意见或处方
  • SGK健康服务记录.

反之,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提供文件证明疾病是在保单签发后才发生的,来提供反证。.


5. 根据最高法院判例法进行评估

5.1.最高法院第11民事庭,案件编号2019/10345,判决编号2021/4729。.

“证明疾病在保单生效日期之前就已存在的举证责任在于保险公司。如果诊断是在保单生效日期之后做出的,则除非另有证明,否则属于承保范围。”

5.2.最高法院第十七民事庭,案件编号2018/6031。.

“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披露病情,但保险公司也没有询问其病史,则不能拒绝赔偿。”

5.3.最高法院第11民事庭,案件编号2020/2403。.

“要证明被保险人隐瞒病情,必须提供科学数据,而不是抽象的报告。”

这些决定旨在通过保持证据平衡有利于被保险人来防止任意拒绝赔偿。.


6. 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6.1. 区分“症状”和“疾病”

在许多情况下,仅仅是暂时的症状或初步发现就被解读为“既有疾病”。然而,从医学角度来看,要将某种情况认定为疾病,需要有明确的诊断或器官功能丧失

6.2. 一般健康表格中的歧义

保险公司通常使用标准表格,提出诸如“您有任何疾病吗?”之类的模糊问题,这模糊了信息披露义务的界限。.

6.3. 获取医疗记录

由于投保前的健康记录由不同的机构保存,保险公司往往无法获得足够的证据。这会不必要地延长仲裁或诉讼程序。.

6.4. 部分赔偿金支付

有些保险公司声称疾病是在保单签发前发生的,因此只支付部分赔偿金;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在法律和经济上都会遭受损失。.


7. 建议的解决方案

  1. 健康申报表应标准化:
    应使用系统化、基于疾病的表格,而不是模糊的问题。
  2. 必须检查医疗报告和因果关系:只有在确定了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能将保单签发前已存在的疾病视为不在承保范围内。
  3. 保险仲裁制度应更加有效:
    仲裁委员会应配备专业的健康顾问。
  4. 最高法院判例应当统一:
    不同庭室判决之间的解释差异(例如,第 11 庭和第 17 庭)应当消除。
  5. 应加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根据土耳其商法典第 1451 条,保险合同应解释为有利于被保险人;如有疑问,应以有利于保险范围的方式解决。

8. 争议解决

8.1 保险仲裁委员会

被保险人 向保险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 最终裁决
该程序通常 4至6个月 才能完成

8.2 法律救济

未选择保险仲裁的投保人 商业法院一审
法院通常 法医专家或独立健康专家的 报告作出裁决
最高法院经常强调,专家报告必须以“具体科学的数据”为基础。


9. 结论

在健康保险中, 既往病史 着保险业在 伦理法律层面 一种微妙平衡
保险公司旨在准确评估风险,而投保人则寻求保障。

最高法院的判例已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在于保险公司; 因果关系, 也不能拒绝赔偿

综上所述;

  • 保险公司必须提供确凿的医疗证据才能拒绝赔偿。
  • 被保险人必须按照诚实原则履行其披露义务。
  • 仲裁和法院应使用客观标准来评估因果关系。.

这种做法既能保护公众对保险行业的信任,又能公平地保障投保人的权益

戈兹德努尔·图尔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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